(2019)沪73知民初39号
更新时间:2024-01-30 16:43:0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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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73知民初39号 原告:云霄飞车(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73知民初39号 原告:云霄飞车(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3号楼2309。
法定代表人:孔跃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林,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炫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2号L3-0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凤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国,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江,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霄飞车(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霄公司)与被告上海炫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速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6日、2020年1月13日进行了庭前会议,并于202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张秋林,被告炫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使用被控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80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名称为“餐馆服务系统”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80037518.6)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发现被告制造并在其经营的Spacelab失重餐厅中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庭审中,原告明确在本案中主张保护修改后的专利权利要求1、8、20、27、36、58、59、76,同时明确本案仅就被告使用行为主张赔偿。
被告辩称,1.被告已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权应被宣告无效;2.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3.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4.原告实某是非专利实施主体,其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专利情况
名称为“餐馆服务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12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6月13日,专利号为ZL200680037518.6,专利权人为海妮·麦克公司。该专利包括82项权利要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案外人失重(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6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6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涉案发明专利权有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
1.餐馆服务系统(2),需包括:
a)至少一个用以烹饪和/或准备饭菜和/或饮料的后厨工作区(3);
b)至少一个顾客就餐区(4),该区需特别为顾客配置一张或者多张餐桌(5);
c)后厨工作区(3)和顾客就餐区(4)通过饭菜和/或饮料的传送系统(6)相连接;
d)传送系统(6)将饭菜和/或饮料由后厨工作区(3)运送至顾客就餐区(4);
e)传送系统(6)包括或者是带一条或多条轨道线路(56)的轨道系统;
f)轨道系统包括滑行轨道(7);和
g)通过传送系统(6)将饭菜和/或饮料由后厨工作区(3)运送至顾客就餐区(4)的运送过程依靠重力作用实现;
第二种轨道线路(56)由至少两条平行运行的轨道(7)构成;
设置有辅助运送装置(37,38,41,58,59,60,61),这些装置的规格和/或其滑行特性与轨道(7)轨道相符,并用来运送容器(27),在运送过程中,容器应平稳放置在辅助运送装置之内或之上;
辅助运送装置(37,38,41,58,59,60,61)配有导向组件(63),组件(63)需至少包覆部分轨道(7),并应该至少包覆轨道周长的一半;
后厨工作区(3)应通过至少一条轨道线路(56)与顾客就餐区(4)的至少一张餐桌(5)相连接或者可以连接。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辅助运送装置(58,59,60,61)配有两个相互连接的导向组件(63)。
20.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通向顾客就餐区的轨道线路(56)的末端是一个环形轨道(74)。
27.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在顾客就餐区(4)与后厨工作区(3)之间设置一套点菜系统。
36.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传送系统可以目标准确地、自动将饭菜和/或酒水饮料运送至顾客就餐区。
58.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通向顾客就餐区是通往餐桌(5);所述环形轨道(74)是一个两层的环形轨道(74)。
59.根据权利要求58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所述两层的环形轨道是围绕一个环形轨道中轴可以独立转动的上下两层,一上一下。
76.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传送系统可以目标准确地、自动将饭菜和/或酒水饮料运送至某位预订了饭菜和/或酒水饮料的顾客就坐的餐桌。
专利说明书0015部分记载,就餐区是指顾客在餐馆就餐停留的区域。通常情况下在这个区域中摆放顾客就餐所需的桌椅或者顾客站立就餐的吧台。这个区域也可以是顾客开车进来的区域,在这种情况下,顾客的饭菜和饮料将被送到车内食用。0018部分记载,这项发明的优点在于,通过这个传送系统能够分摊大量服务员的工作。在后厨工作区的厨师能够直接把饭菜或者饮料放在传送系统上,传送系统通过重力把饭菜运送到顾客就餐处。然后顾客可以把自动传送的饭菜和饮料拿到自己的位子上。0029部分记载,轨道系统在运送方向上可以设置支线。通过可操纵的道岔来调节运送容器的路径,至少要有一台可以在后厨工作区操作的操纵装置来进行调节。安装在轨道系统中的道岔使轨道系统更加灵活。通过这样的方式,一条轨道被分成了很多的岔道,通过操纵安装在岔道上的道岔,可以同时为多张餐桌服务。这些岔道既可以安装在轨道两侧即水平方向,也可以安装在垂直方向上,通过一个道岔可以将一个岔道导入两个甚至更多的轨道。0030部分记载,当然要保证通过操纵道岔能够把饭菜和饮料运送到指定的目的地。比如:在后厨工作区的人员首先可以在仪器键盘上按下预订的桌号。按下键后,相应的道岔(或多个道岔)就自动连接到所需位置上。只有在后厨工作人员输入完桌号后,装有饭菜和/或饮料的容器才会被放置在轨道上。然后容器就开始在轨道上滑动。也可以通过餐馆信息技术系统来自动操纵这个过程,比如在传送系统中的运送辅助装置和有关的阅读器上安装使用RFID芯片。0062部分记载,关于点餐,可以在就餐区的餐桌上安装一个输入系统,特别是电子输入系统,比如说触摸屏式输入系统。这样点餐就可以通过电缆或者无线电和电脑相联结,电脑再把数据传输给后厨工作区。0101部分记载,后厨工作区3的四周是环形的顾客就餐区4,在顾客就餐区4放置了很多餐桌5。0241部分记载,各条轨道线路56的末端通常是螺旋形的,容器在那里被放置在辅助运送装置之内或之上,并且在两层环形轨道的上面一层滑行。轨道线路56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与环形轨道74相接。0242部分记载,在餐桌上方的环形轨道上安装螺旋形轨道。0243部分记载,就环形轨道的轨道设置而言,需要注意的是,环形轨道到上一层轨道的距离要能使辅助运送装置可以沿上层环形轨道滑行。上层环形轨道是可以转动的,通过转动环形轨道的上层轨道可以把辅助运送装置继续往前运送,这里辅助运送装置和导向装置的底部一起在环形轨道上滑行。0250部分记载,轨道与环形轨道,也就是与上层环形轨道之间的落差要很小,这样辅助运送装置便可以垂直落在环形轨道的表面上,然后再通过转动环形轨道继续向前运送。因为环形轨道上层的轨道高度可能太低,不能在下面安装轨道支架,所以可以在轨道的下面安装可移动的支撑装置,比如滚轮、滚动轴承、滑动轴承、滑动触头等。通过支撑装置可以使轨道架在上层环形轨道上,同时环形轨道仍然可以毫不受阻的转动,辅助运送装置可以继续往前滑行。0253部分记载,可以在前面描述的导向组件63的内部,尤其是滑行面上,安装轮子、滚轧、滚动轴承或滚针轴承,以便运送物在倾斜度小时也能滑行。0268部分记载,环形轨道的下层轨道除了用来盛放洁净的器皿餐具、刀叉以及杯子等之外,还可以用来放置已用过的餐具、刀叉、杯子以及必要时放置辅助运送装置、器具、盆罐、桌布以及某些固定支架。
2018年12月6日,海妮麦克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甲方授权乙方在约定的许可区域独占实施涉案专利。乙方有权实施上述专利权,和/或以自己名义起诉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行政处理、证据保全等,维权费用由乙方独自承担,维权所获利益全部归乙方所有。鉴于协议签订之前双方已经存在合作,乙方对之前的侵权行为享有追诉权及获赔权,维权所获利益全部归于乙方。许可地域:中国大陆,游乐园除外,游乐园包括但不限于:迪士尼游乐园、方特游乐园、长隆乐园、万达乐园、欢乐谷,如双方在签订的总协议中所约定。许可期限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10日止。使用费率:从甲方购买专利设备费用,且乙方餐厅营业额的3%。
2019年6月4日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中记载,专利权人名称由海妮·麦克公司变更为海妮麦克有限责任公司,著录项目变更生效日为2019年1月25日;专利权人将专利独占许可给本案原告,许可期限自2018年12月6日至2026年12月10日(当许可期限超过专利保护期限,依照专利权期满终止日计算),许可备案生效日为2019年2月2日。
二、被控侵权事实
2018年12月26日,原告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其委托代理人于当日来到位于上海市XX大道XX号XX楼的“spacelab失重餐厅”,在该场所内选取菜单中的相关菜品并消费,并以手机支付宝扫码方式支付338元,取得被告出具的发票一张。在上述过程中,对上述场所方位、内外部环境、相关菜品等进行了拍照、录像。公证所附照片、录像显示餐厅中设置有众多轨道,就餐区域设置有众多餐桌,餐桌设置方式多为三个矮桌围绕一张高桌周边设置,螺旋形轨道的末端系高桌,食物可置于辅助运送装置中,辅助运送装置通过轨道传送到各个高桌上;辅助运送装置两侧配有C形导向组件,导向组件可大致包覆轨道;每张餐桌上设置有显示屏,可通过显示屏进行点餐、付款。
2019年1月8日,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其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计算机,搜狐上的来源于亿欧网的文章“翻台率高达1000%!失重餐厅:新物种的野心与忧虑”涉及对失重餐厅创始人张凤来的采访报道,失重餐厅经营涉及几个原则:自由平等的服务空间、非标准化的食物、舒适的就餐环境,其中提到失重餐厅采用滑轨并不是要替代人力,实际上前厅的服务员有20余人,并不比其他餐厅少,滑轨的真正作用是提供趣味,并让就餐氛围更平等;基本都是1000平米的大店,每个店在装修上的投入均超过1500万元。文章中根据公开资料查询的失重餐厅门店基本信息显示,客单价120-150元、客流量1000﹢人/天、翻台率10(周末)次/桌。
2019年1月8日,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其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入大众点评网,选择Spacelab失重餐厅(世纪大道),显示1479条评论,人均142元,口味8.2,环境9.1,服务8.7。
2019年7月11日涉案店铺大众点评网的评论达到4793条。
2020年1月13日,经现场勘验被控侵权餐厅,部分轨道已进行改造,保留了6根未改造轨道,原告明确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仅涉及改造前的轨道系统。该些螺旋形轨道下方系一形同高桌的圆形转盘,螺旋形轨道与高桌桌面距离接近,螺旋形轨道与圆形转盘之间设有多个滚动轴承,圆形转盘下方系另一较小圆形转盘,用于盛放杯子、纸巾、调料瓶等,两层转盘通过同一中心轴支承;围绕圆形转盘的外周设置有三个扇形餐桌,餐桌底部与转盘中心轴连接;辅助运送装置两侧的C形导向组件部分包覆截面为圆形的轨道,C形导向组件的两端各设有多个小滚轮,菜品盛装于辅助运送装置内通过螺旋形轨道滑落于上层圆形转盘;餐桌上的显示屏显示部分菜品系非轨道传输。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原告认为相应技术特征均相同,被告则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差异:一是被控侵权产品传送系统将饭菜传送到与顾客就餐区相邻的分发台,不具有权利要求1中“传送系统将饭菜和/或饮料由后厨工作区运送到顾客就餐区”的技术特征;二是权利要求1中的辅助运送装置系功能性特征,被控侵权产品相应装置与专利实施例披露的实施方式并不相同,系通过导向组件上的黑色小滚轴在轨道上滚动方式实现运动;三是被控侵权产品轨道线路并非直接连接餐桌,不具有权利要求1中“后厨工作区通过至少一条轨道线路与顾客就餐区的至少一张餐桌相连接”的技术特征;四是权利要求20对环形轨道解释不清楚,按照原告对环形轨道的解释,无法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环形轨道是否可以转动;五是被控侵权产品不具有权利要求27的点菜系统技术特征;六是权利要求36、76限定效果特征实现目标准确、自动送到,缺乏结构特征支持,没有具体限定意义;七是被控侵权产品不具有权利要求58、59中的环形轨道。
三、现有技术抗辩相关事实
公开号为2216357的美国专利,公开日为1940年10月1日。该专利发明涉及食物供应装置,特别是涉及一种可在相对较小的服务区域内使用的设备。发明目的提供一种食物供应装置,可适用于占地面积较大的场所,如展览会、交易会、嘉年华会等;提供一种装置,在该装置中,食物可在抬升平台上准备,并传送至较低的高度供食用;提供一种在重力传送器中固定物品的方法,并提供一种在有限空间内利用最小面积的食物供应装置。附图显示,服务层区域1被服务柜台2包围,服务柜台2的外部放置有座位3,被轨道7围绕的抬升平台6,抬升平台6用于准备食物,平台下方的区域可用于补给或其他储存、洗碗或其他必要的工作。抬升平台上的操作员完成订单,通常是三明治,放入纸盘并且纸盘通过销钎固定到运输盘之后,放入滑槽或滑道中传送到服务台。到达服务台的滑槽以一系列相对紧密的螺旋下降到服务台,运输盘全程借助重力从抬升平台直接传送到服务台。服务员将某从运输盘中取出,从纸盘上取走销钎,并将食物和价格卡交给坐在柜台2周围的顾客。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前述专利,被告认为两者均是将菜品通过传送系统传送到分发台,一根轨道与两根轨道的差异,以及辅助运送装置的差异属于公知常识。原告则认为两者存在以下差异:一是被控侵权产品将菜品传送到餐桌,现有技术将菜品传送到服务台;二是被控侵权产品采用两条平行轨道设计,现有设计采用U形滑槽设计;三是被控侵权产品辅助运送装置包含有两个C字形导向组件,导向组件至少包覆轨道周长的一半,现有技术不涉及前述导向组件结构。
四、其他事实
2018年11月2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作出的京工商朝处字[2018]第22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所涉当事人为失重(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凤来。决定书中载有:当事人在其宣传内容中涉及,2007年全球首家餐厅在德国纽伦堡开门营业,2008年第2家餐厅在德国汉堡问世,2011年德国欧洲公园店开业,2013年德国德累斯顿星球大战旗舰店诞生……2017年选址北京蓝色港湾,失重餐厅中国之旅正式启航!全球首家中文失重餐厅SPACELAB占地1370平方米,全球最大,拥有8项专利,22条螺旋轨道,248个餐位,餐厅先后荣获德国发明奖、工业设计国际奥斯卡奖、全球最佳主题餐厅等。当事人与内资企业,与德国等地的失重餐厅无任何隶属关系,其经营管理方面也无任何关联,唯一的相关性为北京蓝色港湾失重餐厅的设计与上述国外的失重餐厅设计同属一主创设计师……宣传所获奖项是指专利权人即餐厅主创设计人在德国所获奖项。决定书认定当事人构成虚假广告的行为。
被告成立于2018年7月12日,注册资本15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餐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礼仪服务、日用百货、厨卫用品的销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
被告与上海A有限公司签订有采购合同,自上海A有限公司采购单层升降机12套、双层升降机5套、回收机2套,单价分别为20,500元、22,500元、40,000元,规格均为非标设计。被告确认前述采购合同系根据被告图纸生产。
2018年4月15日,被告与大连B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加工合同,定制失重餐厅轨道系列产品,由被告提供设备图纸,大连B有限公司负责根据被告提供的图纸加工、制作、安装,合同总金额为625,000元,交货期限起于2018年4月15日,止于2018年5月15日。
被告店铺装潢费用和第一年的房租成本达1,100余万元。
双方均确认被告涉案店铺开业时间为2018年10月。被告主张原有轨道22根,在现场勘验前一两周进行了轨道改造,因法院勘验保留了6根轨道未进行改造。
艾瑞咨询发布的《中国新餐饮消费行为趋势研究报告2018年》中载有,2018年中国消费者选择餐厅的前三个考虑因素包括口碑评价、餐厅的价格、餐厅的位置。
易观发布的《中国餐饮市场金融服务专题分析2017》中载有,从餐饮企业经营情况测算,食材成本每上涨10%,餐饮企业毛利会降低约3.5%;人力成本每上涨10%,毛利会降低约3%;房租成本每上涨10%,毛利会降低约1.5%。
专利权人网站上显示已开设多家过山车餐厅,包括纽伦堡过山车餐厅、2010年汉堡过山车餐厅、2013年德累斯顿过山车餐厅、2014年科威特过山车餐厅、2014年阿布扎比罗格过山车餐厅、2016年维也纳过山车餐厅、2016年奥尔顿过山车餐厅、2017年索契过山车餐厅等。
原告与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签订专利民事诉讼代理合同,约定就涉案专利民事侵权诉讼一审程序代理方式为风险代理,其中基础费用为15万元。
原告支付公证费5,000元,公证餐饮消费338元,因涉及两个案件,在本案主张前述费用的二分之一;另在本案中主张律师费15万元、为本案财产保全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52,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登记簿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协议、许可协议备案证明、权利要求修改文本、涉案专利国际公开文本著录项目及翻译、(2018)京中信内经证字第98889号公证书、(2018)沪东证经字第21703号公证书、(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034、04035号公证书、大众点评网截图、公证费发票、取证消费发票、专利民事诉讼代理合同、财产保全担保保函和保费发票、京工商朝处字[2018]第22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033号公证书、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被告提供的无效宣告材料、2018年中国新餐饮消费行为趋势研究报告、中国餐饮市场金融服务专题分析报告2017、餐厅装潢设计合同清单及合同,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告提交的麦当劳2018年相关业绩信息、百胜集团肯德基周报数据,因公司经营情况与本案被告存在较大差异,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律师函系以英文文本发送给案外人,不能证明本案被告具有侵权恶意,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行政查处口审笔录,当事人存在差异,亦无法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相同,故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被告关联公司企业登记信息及证据保全公证、发票及收款记录,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资本转账凭证、入账凭证、邮件公证及翻译、租赁意向书及付款回单,旨在证明其存在实际经营,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被告提交的原告公司设立工商登记信息、天眼查查询信息、(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130号公证书、原告股东工商登记信息、股东住所地照片,不能证明原告未进行过实体经营,与本案也缺乏关联性,本院对此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2018)最高法民再387号民事判决书、(2014)苏知民终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起诉苏州XX公司的起诉状、(2019)沪73知民初46号起诉状、(2019)粤03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涉及另案事实和裁判理由,均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对此不予采纳。被告提交的第1财经网报道、中国本土西式快餐企业市场竞争战略分析、百胜中国D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新疆XX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涉及餐饮行业经营情况,与本案被告均不具有直接关联,本院对此不予采纳。被告餐厅主材进货渠道相关证据,无法确认与被告的关联性,且该证据与餐厅亲子休闲区照片,与被告的经营利润亦缺乏关联性,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涉案ZL200680037518.6号“餐馆服务系统”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海妮麦克有限责任公司,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经专利权人许可,有权在许可区域独占实施前述专利,并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侵犯前述专利权的任何第三方,许可期限为2018年12月6日至2026年12月10日。原告据此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主体适格。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是被告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三是如侵权行为成立,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一、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内容;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原告主张保护专利权利要求1、8、20、27、36、58、59、76。经比对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前述专利权利要求,原告认为相应技术特征均相同,被告则认为存在多处差异。对此,本院认为:
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传送系统将饭菜和/或饮料由后厨工作区运送到顾客就餐区”。根据专利说明书0015、0101部分的记载,就餐区指顾客在餐馆就餐停留的区域,通常在这个区域中摆放顾客就餐所需的桌椅,可见顾客就餐区系包括餐桌在内的供顾客就餐停留的区域。根据前述解释,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餐桌以及与紧靠餐桌的圆形转盘均属于顾客就餐区范畴,传送系统将菜品传送到与餐桌紧靠的圆形转盘,即传送到顾客就餐区。被告主张两者该项技术特征不同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辅助运送装置。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辅助运送装置的规格和/或其滑行特性与轨道相符,用来运送容器,配有导向组件,组件需至少包覆轨道周长的一半,即权利要求限定了该装置与容器、轨道的位置关系,同时说明书和附图也披露了多种形式的装置。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的辅助运送装置两侧配有两个C形导向组件,包覆轨道周长一半以上,可在轨道上滑行,导向组件两端各设有多个小滚轮。在导向组件中加设滚轮的方案与专利说明书0253部分记载的“在导向组件内部滑行面上安装轮子、滚轧、滚动轴承”的方案相同,以便运送物在倾斜度小时也能滑行,并不影响配有该导向组件的辅助运送装置的规格和/或其滑行特性与轨道相符的认定,故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已被说明书披露,同时也具有权利要求1中关于辅助运送装置的所有特征,被告认为两者技术方案不同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关于轨道线路与顾客就餐区的至少一张餐桌相连接。本院注意到,被控侵权螺旋形轨道下方系一圆形转盘,圆形转盘下方另有一较小圆形转盘,两层转盘通过同一中心轴支承,圆形转盘外周设置有三个扇形餐桌,且上层圆形转盘的盘面与餐桌部分重叠,餐桌底部与中心轴固定连接,也即餐桌与两层圆形转盘通过中心轴相连接。后厨工作区通过螺旋形轨道与上层圆形转盘连接,进而也实现了与餐桌的间接连接,该技术方案与专利附图35的结构实质相同。被告认为两者技术方案不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环形轨道。根据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权利要求中的环形轨道位于螺旋形轨道线路下方,环形轨道与上方螺旋形轨道线路之间的落差要很小,这样辅助运送装置便可以垂直落在环形轨道的表面上,然后再通过转动环形轨道继续向前运送。可见权利要求中的环形轨道指的是螺旋形轨道下方的轨道,该轨道与上方螺旋形轨道基本相连,分为上下两层,上层可供从螺旋形轨道滑落的辅助运送装置滑行,并可旋转输送,下层可供放置餐具等。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螺旋形轨道下方即是上层圆形转盘,两者垂直距离靠近,菜品盛装于辅助运送装置通过上方螺旋形轨道滑落于上层圆形转盘上,旋转该转盘可供辅助运送装置继续前后输送,下层圆形转盘用于盛放杯子、纸巾、调料瓶等。该技术方案与说明书中记载的两层环形轨道技术方案相同,被告认为权利要求环形轨道解释不清,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不具有该环形轨道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点菜系统。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几种点餐系统的实施例,包括在就餐区的餐桌上安装触摸屏式输入系统。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系在每张餐桌上安装触摸式显示屏,顾客可以通过显示屏进行点餐,后厨工作区根据被告点餐准备菜品,原告据此主张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具有权利要求27中的点菜系统,可予支持。
关于权利要求36、76传送系统可以目标准确地、自动将菜品运送至顾客就餐区或顾客就坐的餐桌。对于该附加技术特征,原告主张系效果性描述,主要是由权利要求1中结构特征“后厨工作区应通过至少一条轨道线路与顾客就餐区的至少一张餐桌相连接或者可以连接”来实现该效果,专利说明书中并无其他结构来实现该效果。对此,本院认为,功能性特征系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系争前述专利技术特征系通过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属于功能性特征,其作为从某要求,相对于独立权利要求应具备独立的附加技术特征,原告主张仅以权利要求1的结构来限定该技术效果,缺乏法律依据。在此情况下,根据原告的主张,系争功能性特征因缺乏实施例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落入前述从某要求保护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本院也注意到,专利说明书0029、0030部分亦记载,轨道系统在运送方向上可以设置支线,通过可操纵的道岔来调节运送容器的路径,一条轨道可以同时为多张餐桌服务,保证通过操纵道岔能够把饭菜和饮料运送到指定的目的地,如在后厨工作区的人员首先可以在仪器键盘上按下预订的桌号,相应的道岔就自动连接到所需位置上,即说明书针对目标准确、自动传送的功能性特征亦存在相应结构的说明,本案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并不具备前述技术特征,故不落入前述从某要求保护范围。
综上,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专利权利要求1、8、20、27、58、59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权利要求1、8、20、27、58、59的保护范围。
二、被告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不构成对权利人专利权的侵犯。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规定的现有技术。
本案中,被告以公开号为2216357的美国专利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对此,本院认为,该专利公开日为1940年10月1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相对于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该专利涉及的食物供应装置,将食物置于运输盘中从抬升平台通过一个滑槽或滑道借助重力传送到服务台,服务员将食物取出后交给坐在服务台周围的顾客。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系将食物置于辅助运送装置通过传送轨道滑落到与餐桌连接的圆形转盘,传送轨道包括多条平行的圆形轨道,辅助运送装置通过装置上的C形导向组件与轨道线路相配合,顾客直接从圆形转盘上取出食物,无需服务员传菜。经比对该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可知该专利技术并未涉及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的平行轨道、食物传送至餐桌旁的圆形转盘、辅助运送装置的导向组件等技术结构,两者在技术结构上存在一定差异,故被告以此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三、如侵权行为成立,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被告确认涉案餐厅的升降机、轨道系列产品系其委托第三人根据其设备图纸生产,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可予支持。被告未经许可,制造并在其经营的餐厅中使用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主张仅就被告使用行为主张赔偿,且根据被告的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即以餐厅的客流量乘以人均消费额,乘以利润率,再乘以专利贡献率。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计算侵权获利的客流量、人均消费额、利润率、专利贡献率均缺乏充分证据予以支持,故无法依据原告主张的方法计算被告的侵权获利。在此情况下,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参考,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专利的利润贡献率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某的赔偿金额。其中,本院也特别注意到,被告自2018年10月开始营业,2020年1月中旬已对餐厅大部分涉案侵权轨道完成了改造;原告与专利权人的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约定使用费率为权利人购买专利设备费用,且原告餐厅营业额的3%。关于合理费用,本院综合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酌情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炫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名称为“餐馆服务系统”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80037518.6)的侵害;
二、被告上海炫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云霄飞车(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三、驳回原告云霄飞车(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上海炫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8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云霄飞车(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1,850元,被告上海炫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0,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凌崧 审判员 陈瑶瑶 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兵 书记员 沈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