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损害的,由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此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管理人举证证明其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时,可以推知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因此按照受害人过错的程度,可以相应减轻或者免除高速公路管理人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 第九条 第二款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