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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签证被拒,交给顾问公司的费用能否索回?

案情简介2018年7月,刘女士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某移民投资顾问公司咨询出国留学事宜。2018年8月24日,双方经协商签订了《自费出国留学咨询服...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刘女士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某移民投资顾问公司咨询出国留学事宜。2018年8月24日,双方经协商签订了《自费出国留学咨询服务委托合同》。该合同约定,某移民投资顾问公司为刘女士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手续等留学服务,刘女士向公司支付出国留学咨询服务费3万元。当日,刘女士按合同约定支付完毕。

2018年11月,依据某移民投资顾问公司指示,刘女士提交了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出生证明等材料。

2018年11月19日,某移民投资顾问公司告知刘女士已经取得某国某学校的录取通知函,并为刘女士代支付学费、住宿费及签证办理费等共计52101元。

2018年12月6日,某移民投资顾问公司告知刘女士已经取得某国某学校的《留学生注册确认函》。

2019年1月,某移民投资顾问公司告知刘女士签证未获批准。刘女士依据公司指示补充提交了营业执照、股权证明、银行流水定期存款证明等材料。

2019 年3月6日,某移民投资顾问公司告知刘女士,某国移民部门认为刘女士的申请未满足该国签证政策,签证申请最终被拒。

刘女士认为,某移民投资顾问公司并未完全履行合同,导致合同执行结果未达到自己预期,据此要求某移民投资顾问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款项。某移民投资顾问公司拒绝了刘女士的要求。

屡次协商无果后,刘女士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移民投资顾问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款项共计82101元。

法院审理

福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刘女士向已向被告某移民投资顾问公司转账82101元,履行了其付款义务。被告作为受托人,其义务包括提供信息,即向原告提供有关就读学校、国家、专业等方面的信息;申请入学,即协助和指导原告准备入学申请资料,办理入学申请手续及代缴学费等相关费用,获得学校录取;办理签证,即协助和指导原告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办理签证。

1.关于提供信息义务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及其工作人员就学校的选择、介绍、收费标准等信息均及时与原告进行沟通,根据原告的要求向原告推荐学校,最后也由原告自行选定了学校,故被告已经完成其向原告提供信息的合同义务。

2.关于申请入学义务

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已于2018年11月19日向原告发送pdf文件,载明了原告就读某国某学校的各项费用明细,原告也在11月24日向被告转账,转账金额和时间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对应。同时,被告提交的电子邮件显示,被告于2018年11月19日收到关于某国某学校的课程时间安排、录取通知函、税务发票,其内容和金额与上述被告发送给原告的文档内容一致,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已为原告申请某国某学校,并获得该学校录取。

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此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于2018年11月26日通过系统网上支付原告学费21028.46元和20336.06元,并将付款凭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某国某学校。被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原告的上述款项已于2018年12月3日入账。被告提交的电子邮件显示,原告电子邮箱收到来自某国某学校的录取确认函,该确认函内容包括原告的学生资料信息、课程情况及费用等。

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证明被告已为原告办理某国某学校英语课程的入学就读手续并为原告向该学校缴交了学杂费等各项费用,故被告已完成其为原告申请入学的合同义务。

3.关于签证的结果

首先,合同并未约定被告的义务包含签证通过这一结果;其次,现无证据证明签证未能通过的原因系因被告过错导致,故原告以其未能获得签证这一结果,主张被告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福田法院认为,被告某移民投资顾问公司已经依据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原告以其未能获取签证为由,认为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全部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事审判一庭 周显榕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不少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存在送子女出国学习深造、进行海外投资甚至移民等方面的需求。这些家庭通常会选择专业机构代为办理相关事项。双方以签订委托合同的形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之间形成的即为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除了负有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外,还应当及时查阅受托人提供的讯息,在受托人的指导下准备材料,根据自己实际情况作出计划安排。而受托人在接受委托事项后,应当勤勉、积极地利用其专业能力和渠道,为委托人争取最优利益,并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和反馈最新进展情况。

本案中,被告已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履行了代办留学义务,而原告出国签证申请未获得批准系其自身原因,即非因被告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因此被告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收取相关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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