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从深圳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承租了整层物业,又将其中一处商铺转租给了某案外人。2017年8月,原告与案外人签订了个体工商户转让协议,盘下了该间商铺用作经营餐饮服务,此后,原告按每月2.5万元价格向被告支付租金。
2021年1月,迫于疫情压力,原告产生了退租的想法,随后双方就租金问题两次进行沟通。经过一番协商,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被告承诺如果原告继续租5个月,就为原告减免2月份的租金,并且在3月至6月每月减少租金5000元。2021年2月至6月原告实际每月缴纳2万元租金。 在此之前的2020年,因为疫情影响,业主为减轻承租方压力,给被告减免了2020年2月份的20天租金,同一时期,被告也实际为原告减免了2020年2月份租金2.5万元。2021年2月,业主又出具了关于进一步减免部分租金的通知,向被告减免了2020年2月至4月份租金。但在此前,原告已向被告实际缴纳了2020年3月至4月租金5万元。原告多次希望被告能退还该5万元租金,但是被告表示拒绝。于是,原告将被告诉至福田法院。 福田法院认为,2021年2-6月期间的减租,是双方就续租问题上达成的新协议,即重新商定了租金金额,而非被告基于业主租金减免而给原告享受的租金减免。业主因疫情形势响应国家政策号召对承租其房屋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进行2020年2月至4月的租金减免,实际系减轻实际承租人的经营困难,履行社会责任与担当,理应由实际承租人享受减免。 综上,福田法院判决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2020年3月、4月租金合计5万元。目前,此案已进入二审阶段。 法官说法 福田法院民事审判二庭负责人、一级法官 唐春丽 受新冠疫情的影响,餐饮行业受到很大冲击,许多经营者配合政府疫情防控不得不暂时停止营业,特别是租赁物业进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更是举步维艰。 本案作为出租方的业主为落实政府决策部署、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对租金进行了减免,被告作为承租人实际享受了该租金减免,但其系作为转租方,并未实际承租物业用于经营,也没有将该租金减免的政策落实给实际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承租人,导致租金减免政策目的落空。 本案的处理有利于保障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有助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也促进各类社会主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与担当,落实政府促经济、保民生、减少疫情影响各项政策落实到实处。
疫情无情、司法有情,接下来,福田法院将继续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为复工复产注入“强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