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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无证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行政处罚案

吴某某在郫都区某食品物流园区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从事水产品加工经营,此外,其还租用另位于郫都区某水产区的库房开展水产品加工生产经营活动。

一、基本案情
  吴某某在郫都区某食品物流园区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从事水产品加工经营,此外,其还租用另位于郫都区某水产区的库房开展水产品加工生产经营活动。2021年1月26日,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吴某某的库房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现场查获不符合标准的进口牛百叶等物料及蒸煮锅、切割机等加工设备。经查,该批物料外包装上存在无中文标识、未使用规范汉字以及进口预包装未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等违法情形,郫都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批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吴某某租用的库房不仅作为储存货物用,还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场所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郫都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吴某某在新冠疫情期间,顶风作案、违法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进口冷链食品,决定对其从重处罚,按照货值金额的8.5倍处以罚款29万余元,吴某某不服处罚决定,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都江堰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从事水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但未办理证照,其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持续经营时间2年以上、使用包括公共区域面积在内的经营场所达300平方米以上等违法事实,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郫都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过罚相当,判决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及未办理相关证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违反相关行政法规,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吴某某在疫情期间顶风违法,性质恶劣的情节,决定对其从重处罚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直接关系民生福祉、产业发展、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近年来,进口冷链食品市场需求旺盛,但也存在进口来源不明等风险,加大了群众对进口食品安全的担忧,严重影响正常的食品进出口贸易秩序,行业监管亟需加强。本案中,吴某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冷链食品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且未办理相关证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并结合其在疫情期间顶风作案赚取不法利益的恶劣情节,对其进行从重处罚,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决心。本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使职权,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徐继敏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为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建立了食品安全标准和全过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须保证食品可追溯,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须有中文标签,且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吴某某采购的进口原材料牛百叶外包装上无中文标识、未使用规范汉字、未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追溯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一、二审审理后认为,吴某某存在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维持行政处罚决定。随着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进口食品种类、数量均会逐渐增多,加工进口食品原料行为将越来越多。本案裁判结果将提高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保证进口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也将促进食品全过程追溯制度的实施,特别是促进进口食品中文标识制度的实施,保证进口食品全过程可追溯;同时,还将提高个体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及按规定办理许可证的意识,即使是个体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达到一定的规模,均须办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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