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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电商运营主管侵占公款177万余元 只为投资虚拟币和还网贷

正义网北京4月2日电(见习记者颜妤函)近日,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樊某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正义网北京4月2日电(见习记者颜妤函)近日,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樊某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据统计,樊某在2018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公司漏洞侵占公司货款140余次合计达177万余元。

  2017年6月,24岁的樊某在余姚某科技有限公司入职。半年后,樊某升任电商运营主管一职,负责公司在多家电商平台的产品销售、发货和产品入仓等工作。

  2018年底,公司一客户为减少货币汇兑和运输费用等成本,找到樊某提出向他直接订货。为了维持在三四个虚拟货币平台上的高负债投资和偿还网贷,樊某将个人收款码发给了对方。

  收到货款后,樊某在事先从公司财务处领取的收款收据上填写了订单的规格、数量和价格,并在“开票人”处签了自己的名字;同时填写快递货单交给仓库,让仓库按照上面的货物信息发货。

  整个过程中,公司财务既未核查收款收据的使用情况,公司仓库也未与财务核对货款入账及货物发出情况。直到案发前,樊某一直继续采用上述方法侵占公司货款。此外,樊某还多次利用某电商物流仓提货入仓的机会侵占公司货款。

  2020年4月初,受疫情影响,樊某所在公司停发全部产品,有客户向公司催货,公司核实后发现,多笔货款情况异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面对自己的侵占行为和100余万元的退赔款,樊某无比后悔。

  小检拍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樊某的行为固然是不正当的、违法的,但从被害公司的角度来看,其自身财务管理制度、日常运营模式等存在的严重漏洞,更值得让人警惕和反思。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电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更需要不断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意识,提高自身预防能力,堵漏洞、立规则、强自身,才能避免这类经济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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