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柒文化公司)诉宜宾某食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宜宾某食品公司被判令赔偿子柒文化公司损失7元。
2021年9月中秋节前夕,网友发现宜宾某超市所销售的月饼小票标注品名为“李子柒月十全十美月饼礼盒”,引发网友关注。此后,子柒文化公司发声明称“李子柒”未经授权被贴条出售高价月饼,向宜宾市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并委托律师致函该超市。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管部门随即介入调查。
2021年12月21日,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宜宾某食品公司在销售该月饼过程中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1万元。
此后,子柒文化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宜宾某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李子柒”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经营的超市以及省级媒体上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损失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杭州微念科技有限公司系“李子柒”商标的注册人,后子柒文化公司受让了“李子柒”商标。宜宾某食品公司在超市商品条码的系统录入和商品标签制作时,误将“重庆冠生园十全十美月饼礼盒”的商品名称写为“李子柒月十全十美月饼礼盒”。标记错误的月饼礼盒自2021年9月1日开始在该公司店面进行销售,至2021年9月7日发现错误后将该产品名称重新更正,其间共计出售该月饼6盒,销售总金额3187.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宜宾某食品公司根据供货商提供的新品申请单制作了错误的商品价签,并出具了错误的商品发票。但商品发票系消费者购买后才获得,对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来源起不到引领、识别作用,故发票中存在的“李子柒”的字样不属于对“李子柒”商标的商标性使用。
宜宾某食品公司并未在案涉商品本身及包装上使用与“李子柒”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案涉商品的包装礼盒上有“冠”字商标,且有生产厂商、出产地等足以识别商品来源的信息,仅在商品价签及促销价签中标注“李子柒”的字样,不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达不到商标的指引性功能,故宜宾某食品公司在商品价签及促销价签中标注的“李子柒”字样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宜宾某食品公司的行为没有侵害“李子柒”的商标权。本案中,宜宾某食品公司在案涉商品的促销价签上标注“李子柒”字样,让消费者误认为案涉商品与“李子柒”品牌存在关联,故宜宾某食品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宜宾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宜宾某食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子柒文化公司损失7元。驳回原告子柒文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广锋 彭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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