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公司高管为牟取私利,利用业务程序虚增交易环节,套取公司货款。3月17日,经湖北省当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认定代某、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代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二人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10万元。
代某任职的公司近年来业绩越来越好,效益节节攀升。代某认为自己的薪酬太低,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便打起了小算盘,利用主管采购和出纳工作的职务便利,图谋侵占公司货款。
2021年5月,代某找到公司总经理李某商议成立一家新公司,将从上游供货商直接购进的原材料由新公司开票加价37%或者每吨加价1000元至2000元后“销售”给公司,套取公司货款。2021年5月至12月,代某、李某通过上述方式套取公司货款110万元。
代某、李某设立的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既无经营场所也没有固定员工,联系业务均由代某、李某二人出面。
为了准确核算代某、李某的侵占数额,检察官认真梳理了关键证据、列明补充侦查提纲,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取证。经过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该院全面审查案件后认为,代某、李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虚增交易环节,以低买高卖赚取差价的方式侵占公司财产,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长顺 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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