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人手、组建团队帮助犯罪分子“跑分”转账,涉案金额高达1.7亿余元。3月20日,经湖北省竹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贺某、刘某等10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一案,在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被告人贺某、刘某等10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六个月,缓刑三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各并处1.8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2021年3月至9月,丁某(已判刑)先后招募贺某、刘某从事为非法电信网络平台转移资金的“跑分”工作。丁某作为团伙组织者,负责出资、提供作案设备、向转账人员和供卡人员支付“跑分”报酬;贺某、刘某等人按照丁某安排,从事转账操作。其间,贺某、刘某等人还主动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并参与“跑分”转账,非法获利数万元。截至案发,该团伙共计转移非法资金1.7亿余元,涉及多起电信网络犯罪案件。
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贺某、刘某在协助“跑分”过程中,因“工资”及出售银行卡报酬问题,与丁某产生矛盾,便将6万余元“跑分”资金转至朋友账户并私分,后携款脱离“跑分”团伙。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竹山县检察院切实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10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蒋长顺 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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