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手上的金手镯不见了,是被他人盗窃还是孩子无意间丢失的?经查,金手镯是被保育员张某“拿”走了。3月16日,经江苏省海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22年9月29日中午,王先生接回了在某幼儿园托班就读的女儿小王,发现孩子手上的黄金手镯不见了,该手镯为足金,价值7000余元。王先生询问女儿,可1岁多的孩子并不能准确表达。王先生请幼儿园调取监控视频,查看后发现手镯在小王进入厕所后消失,当时只有保育员张某陪护孩子。园长找到张某,张某表示对金手镯消失一事不清楚。后园长报警,在民警的调查下,张某最终承认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案发当天上午,张某带领小朋友们上厕所,小王手上的金手镯吸引了她的目光,张某顿时心生贪念,趁给小王擦手之际将手镯摘下并藏到了自己口袋里。面对园长及王先生的询问,她心存侥幸,错失了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
2023年2月24日,该案被移送至海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张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利用保育员的工作便利,盗窃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财物,性质恶劣,有起诉必要性。3月10日,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潘迎鹏 何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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