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案例 > 普通案例

乘车途中发病猝死 已尽义务公交无责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张雪泓 通讯员蒙向东老人在公交车上突然倒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公交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张雪泓 通讯员蒙向东

老人在公交车上突然倒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公交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驳回老人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夏老太乘坐公交车去菜场买菜,但刚上车不久突然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夏老太系猝死。事故发生后,家属希望调取事发时的录音录像以便了解相关情况,但公交公司拒不配合,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辩称,夏老太在上车后车刚起步时倒地,司机及时发现并拨打了急救电话,经诊断夏老太为心源性猝死。根据公司规定,如遇有争议,需由集团工程师配合警察调取录像,车队无权自行将录像提供给家属,且事发后司机已向警方提交了录像;司机与乘务员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海淀法院向公交公司调取了事发时的相关录音录像资料。录像显示夏老太系在上车后不到1分钟的时间内倒地,车辆司机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

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时案涉车辆发生剧烈碰撞、紧急刹车等,且公安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亦载明夏老太的死因系猝死而非严重外伤等,故无法认定夏老太猝死与案涉车辆的行进存在因果关系,夏老太的死亡系因其自身健康原因所致。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夏老太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义务主要包括:一是确保消费场所设施设备的完好;二是为消费者创造安全的环境;三是预防和消灭来自外部的安全隐患,防止第三方侵权的发生;四是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五是对于正在发生或者已经结束的侵害,及时尽到救助义务。

本案中,根据法院调取的录像,夏老太倒地后,司机已及时发现并拨打急救电话进行求助,急救人员已尽快赶来并实施抢救,司机已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