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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被告人非法捕售陆生野生动物获刑

近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以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

近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以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以来,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猎夹等工具,分别在长汀县四都镇渔溪村三叉窝山场、濯田镇水头村蛇坑仔哩山场以食用为目的捕获野猪、黄麂等野生动物,捕获后出售给陈某(另案处理),陈某又转手加价卖给他人食用,刘某非法猎捕共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捕、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并退赔违法所得,主动修复生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陈立烽 项永锋 赖木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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