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近日,由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两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丹某、果某、布某、索某等8名涉案人员因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牦牛,分别被判4年6个月至1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79万余元、评估鉴定费用8.8万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11月、2022年6月,丹某、果某、布某、索某等8人,先后在青海省可可西里查乌马地区非法猎捕、运输、出售和收购野牦牛幼崽共计20头,涉案经济价值高达1000万元。
野牦牛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青藏高原特有物种,主要分布在西藏羌塘自然保护区、青海三江源国家公园及新疆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极为显著的生态价值。上述两起案件中,由于野牦牛牛犊被非法猎捕脱离原栖息地和原集群,不仅导致可可西里查乌马地区野牦牛种群数量减少,还将对该地区野牦牛种群的繁衍生息造成一定影响,破坏野牦牛所在的营养级联和原栖息地的生态环境平衡,进而影响青藏高原的区域生态环境。
检察机关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8名涉案人员还应依法承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
三江源地区检察院针对这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评估这一最大难点,专门委托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专家团队开展调研、论证。
中科院西高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历时两个多月,出具了《野牦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鉴定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涵盖非法猎捕野牦牛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区域生态环境平衡、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等方面数据。
《评估报告》指出,野牦牛的综合生态价值包含正价值和负价值两大类,正价值主要体现在生物多样性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维持食物链完整价值、教育价值、文化美学价值、遗产价值6个方面;负价值主要体现在牧草损失、牲畜损失、事故损失、生产生活损失4个方面。
《评估报告》的出具,既解决了对野牦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的鉴定评估问题,为检察机关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诉求提供了科学精准的数据支撑,也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做深做实野牦牛生态公益司法保护工作提供了先行先试的“青海检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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