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叶某向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铜陵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2014年3月,叶某向开发公司购买位于铜陵市某小区的地下室一间,双方签订认购书一份,并约定协议签订后七日内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叶某交纳购房定金5万元,后又通过他人交纳房款4万元。开发公司向他交付了地下室,叶某使用至今。
叶某已交清房款,使用至今,为何9年后提起诉讼?法官决定前往现场调查。
经调查,叶某购买地下室后,连同隔壁空置的一间,一直用来开设棋牌室和经营超市。今年初,开发公司突然禁止叶某继续使用空置的地下室,引发矛盾。叶某提出要购买其隔壁空置的地下室,而开发公司却拒绝出售。
“叶某交的定金早就转化为购房款了,地下室已使用9年,他还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没道理。”开发公司代表说。
“这么多年,开发公司没有和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未办理任何移交手续,我也无法办理产权证。依据认购书,开发公司构成违约,就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叶某振振有词。
“公司找他签正式合同,他不配合。”开发公司代表说。
找准问题症结后,法官决定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
“不再给他使用另一间地下室,你们公司是不是有其他安排?”法官问。
“他前不久就逾期交房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钱,并且不断信访。其实,他早就在使用地下室,只是公司疏忽没有办理移交手续,有点得理不饶人。”开发公司代表说。
“他现在想把隔壁那间地下室买下来,公司什么意见?”法官问。
“不同意,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公司现在情愿把所有款项都退还给他,要求他把地下室还给公司。”开发公司坚持自己的要求。
“我多次找公司协商,你们傲慢得很,都不理我,无奈之下才到处维权的。”叶某也很委屈。
“买另一间地下室也可以,必须撤掉所有的投诉和诉讼。”开发公司首先松口了。
看到了有调解的可能,法官又背对背沟通,经过多轮协商,最终开发公司同意和叶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30万元价格出售另一间空置地下室,两间地下室的产权证一起办理。叶某撤回本案诉讼,同时撤回已提起的对开发公司的仲裁请求。(周瑞平 张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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