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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和她的“情结”解开了

“俺也怕再打官司,这事儿折腾俺5年了。感谢检察官的共情,你能听进去俺说的感情,俺能明白你说的法律,我心服、信服……”5月12日,在了结...

“俺也怕再打官司,这事儿折腾俺5年了。感谢检察官的共情,你能听进去俺说的感情,俺能明白你说的法律,我心服、信服……”5月12日,在了结了一起因离婚引发的财产纠纷后,监督申请人张某终于释怀了,他向山东省聊城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袒露了心声。

2018年12月,张某(男)与林某(女)经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无子女。2020年7月,林某起诉离婚,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2021年4月,林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依旧判决不准离婚。同年10月,林某第三次起诉离婚。

“如果非得离婚,那这些年的转款得退回来……”张某虽不愿离婚,但也明确表示,需要退回彩礼、“三金”、购房款、借款等财物。

这一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后一直分居,林某应当返还彩礼;“三金”系赠与,不应返还;张某要求林某返还20万元购房款及5500元借款的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二人均可另行主张。对于该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申请再审,亦被裁定驳回。随后,张某向聊城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王彦红调取了全部诉讼、执行卷宗。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王彦红发现,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应当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可见,法院准予离婚和要求返还彩礼的判决并无不当。但有一笔张某转给林某的20万元资金,法院对其性质未予认定。如果不对此作出准确认定,则无法得出正确的结论。”在案情分析会上,王彦红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针对这部分款项,王彦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故从法律上来说,张某有权另行起诉请求返还该款项。“然而,民法的核心在于定分止争,再加上本案属于婚姻家庭类纠纷,不是单纯的财产纷争,‘和解’应该是处理此案的‘最优解’。”

有了民法典的依托,承办检察官随即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的沟通方法积极促和:先是“背靠背”引导当事人畅所欲言、宣泄情绪,逐步消除对立,使双方当事人均产生了和解意愿;随后,请双方当事人的亲属到场,“面对面”分析案涉权利的救济途径和程序性问题,以案释法、以法明情,使双方当事人向着合理预期相向而行。

在承办检察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同意各退一步并达成和解:林某退还张某11万余元,双方均承诺自此息诉。(卢金增 王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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