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伪劣烟感器案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深圳某科技公司罚金50万元;被告单位东莞某科技公司罚金30万元;被告人李某等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被告人刘某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至10万元。
2022年8月,浙江宁波一处用于出租的居民自建房发生火灾,造成7人遇难。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现场勘验检查发现,酿成此次悲剧的原因在于起火建筑内安装的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为不合格消防产品,在火灾发生之初未能发出报警,导致楼内人员对火情浑然不知,丧失最佳灭火及逃生时机。在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源头进行追查时发现,部分不合格消防产品是深圳某科技公司所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1年9月,被告单位深圳某科技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向被告单位东莞某科技公司采购组装烟感器的相关配件,并由被告人刘某等人负责组装成为假冒的成都某品牌烟感器。被告单位深圳某科技公司将该假冒的某品牌烟感器通过线上及线下等方式投向市场,销售金额239万余元,非法获利9.34万余元。被告单位东莞某科技公司明知深圳某科技公司生产、销售假冒烟感器,仍向该公司销售组装配件金额达41.27万元,非法获利6.35万元;其间,被告单位东莞某科技公司另将该假冒烟感器销售给其他人,销售金额达26.43万元。被告人刘某明知深圳某科技公司生产、销售假冒烟感器而代工组装假冒烟感器金额达168.25万元,非法获利1.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深圳某科技公司、东莞某科技公司结伙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生产、销售,被告人李某等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被告人刘某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
李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余建华 周芮 张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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