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案例 > 普通案例

公司员工里应外合从废液里“淘金”

公司员工利用从生产线废液里提取黄金的职务便利,与黄金回收商合谋,在工作间隙用特殊手法“淘金”,非法获利90余万元。日前,经上海市松江...

公司员工利用从生产线废液里提取黄金的职务便利,与黄金回收商合谋,在工作间隙用特殊手法“淘金”,非法获利90余万元。日前,经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各并处罚金1.5万元。

松江区一公司某生产线的最后一道工序,是将生产线废液中的黄金用装置析出后回收。2022年9月底,该公司发现当月从废液中回收的黄金与公司预估重量差额达1500余克,根据当日黄金价格,公司当月损失逾50万元。通过查看监控,公司发现员工杨某某有作案嫌疑,遂报警。

杨某某是在该公司工作十几年的老员工,作为该生产线的线长,负责统筹安排生产线生产。监控显示,杨某某通过调节生产线上的设施挡住了部分摄像头,并在其他人离开后独自折返到废液缸旁拿出一样东西。经过多次讯问,杨某某终于交代了自己的作案过程。2022年6月,杨某某发现自己的牌友罗某某正在路边发放回收黄金的小广告。从2022年7月开始,二人合谋盗窃杨某某所在公司某生产线废液中的黄金。罗某某向杨某某提供作案工具,杨某某在工作间隙实施操作,利用化学反应析出废液中的黄金。下班后,杨某某将黄金带出工厂,以低价卖给罗某某,再由罗某某转卖。结合二人证言及杨某某银行卡存款记录,办案人员查实二人涉案金额90余万元。案发后,杨某某与罗某某退还了所有违法所得,杨某某的家属还向该公司赔偿了40万元。

今年6月,该案被移送松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提取黄金后卖出,且犯罪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罗某某与杨某某合谋,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此外,该案案发后,公司另一名员工于2022年11月投案自首,主动交代自己以同样方式侵占公司财物的事实,目前已另案处理。

该公司短时间内发生两起员工私自提取黄金变卖获利的案件,反映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监管漏洞,应当引起重视。于是,今年6月,松江区检察院向涉案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公司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是否存在其他犯罪行为,并以两起案件为反面典型,在公司开展警示教育,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同时,检察机关建议该公司进一步规范生产线监管制度和人员管理制度,如增设员工离岗前金属携带检测流程、优化公司黄金回收装置数据采集时间、完善监控布局确保设备移动后监控无死角、建立定期查看生产线监控制度和定期轮岗制度等。近日,该院收到公司回函,称正在加强在案件预防、财产管理等方面的升级改造工作,并对公司员工开展了警示教育。(蒋芸芬)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