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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由  申诉人:韩某等43名合同制工人。  被诉人:某企业。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企业厂长。  韩某等43名合同制工人不服某企业...

  案由

  申诉人:韩某等43名合同制工人。

  被诉人:某企业。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企业厂长。

  韩某等43名合同制工人不服某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要求职工个人将档案带到社会待业管理部门的决定。申诉人予以拒绝,并于1995年 10月29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按合同约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由企业将人事档案移交社会待业管理部门。

  调查过程

  经查韩某等43名合同制工人,1985年10月招工进厂,1995年10月24日合同期满,双方自愿终止合同。企业依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拒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企业要求申诉人自带人事档案,是因为该企业欠交待业保险费。怕劳动就业管理局拒收档案。因此,职工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分析意见

  特别仲裁庭认为:某厂拒付经济补偿金和要求个人自带档案是错误的。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二款:“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前,可继续执行其中有关劳动合同终止后发给生活补助费的规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企业应当按照其在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明确了合同期满后的经济补偿问题。企业要求职工自带人事档案也违背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因此,申诉人的要求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应予以支持。

  调查结果

  此案经特别仲裁庭调解结案:

  1.被诉人按职工在厂工作年限以最后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一次性付给每个职工经济补偿金十个月工资。

  2.被诉人应按规定为职工交纳养老、失业保险费。

  3.由被诉人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职工档案移交工作。

  经验教训

  1.此案为集体争议,涉及的人多,政策性强,如处理不好,势必影响社会的安定。

  2.合同到期,双方应立即终止。如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3.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只注重权利而忽视了义务。否则就会引起劳动争议的发生。

  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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