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情况是依《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均未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作出规定。由于劳动合同还处于试用期,显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还不长,因为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作出的劳动贡献并不大,而且原本就抱有试一试的考虑,因此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会给劳动者造成太犬的困难和损失,因此无需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千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东方劳动法律网
上一篇:经济补偿金应依法补发
下一篇:终止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