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某外资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由于他性格比较内向,不爱跟生人讲话,没有销售技巧,所以,一直完不成公司规定的销售定额。公司确认了李先生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后,给他调换了一个比他原来职位低,并且工作难度相对简单的工作岗位。
可一段时间后,公司发现李先生在新的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人事经理找其谈话:“你自己说说,在新的岗位工作得怎么样啊?”“哦……不好……还是不能胜任……”李先生吱吱唔唔,十分不好意思地说道。第二天,公司以李先生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为理由,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李先生办完离职手续,来到人事部,向公司索要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没想到人事经理给了他这样的答复:“你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又给了你一次机会,你还不能胜任,公司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我认为,这种情况下解除的劳动合同,跟严重违纪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一个待遇,都不应享受经济补偿金。因为这种解除合同完全是你的过错造成的,公司没有任何责任。”听了人事经理的话,李先生半信半疑,悻悻地离开了公司。
那么,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应否享受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本案例中的李先生在销售工作中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在公司给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权单方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并且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部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中明文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企业管理者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属于个人能力问题,主观上没有过错,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简称严重违纪)是不一样的。根本的区别在于,严重违纪是劳动者主观上有过错的。所以法律规定,严重违纪被解除合同就没有补偿金,而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时,企业就应当支付补偿金。
综上,本案例中的李先生应该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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