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买东西就能赚高薪!”冯某明知有蹊跷,却因贪心还是“冒险一搏”。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今年3月初,冯某上网时,在某聊天软件上添加了一个自称“张哥”(公安机关正在追捕中)的人为好友。两人在频繁的聊天中逐渐熟悉起来,随后“张哥”便提出想请冯某帮忙买些东西,一天便可获得2000元的酬劳。冯某一听,虽然猜测此钱可能来路不明,但觉得这事既轻松,报酬又丰厚,风险好像不是很大,于是很快就答复可以帮助“张哥”。
3月14日,“张哥”安排冯某前往杭州某地。办理好入住后,冯某在“张哥”电话的远程指挥下,前往一公交站台,从站台边的灌木丛里取出了一个装有手机、银行卡、密码纸条以及多张身份证复印件的黑色袋子。
取得目标物后,“张哥”在电话中叮嘱冯某,以后要用袋子里的手机联系,一旦有任务就会马上通知他。之后,冯某便在宾馆等待“张哥”的电话和下一步指示。
一周后,“张哥”的任务通知来了:前往金店购买黄金。在“张哥”的指挥下,冯某来到了一家金店,谎称自己公司要买200万元左右的投资金条,并用袋中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行了登记。签署承诺协议后,冯某用袋中的银行卡支付了200多万元,购得4600克黄金。
随后,冯某又在“张哥”指挥下,将4600克黄金放到之前的灌木丛中,并折返再次用银行卡中的5万余元购买了120克黄金。将120克黄金放到指定的一个公共卫生间后,冯某便将对方提供的银行卡丢弃,匆忙退房打算离开杭州。
拿到2万元“好处费”的冯某很是心虚,担心事情败露的他打算迂回着坐车返回老家。3月23日凌晨,在开往南京的高铁上,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原来,公安机关根据某诈骗案被害人提供的线索,发现冯某使用的上述银行卡被打入大量资金,且其中已查证涉及某诈骗案被害人被转移的资金24万余元(其余资金来源及性质仍在进一步查证中)。
西湖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冯某根据交易过程及与“张哥”的交流细节,应当认识到涉案资金可能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积极予以转移,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对冯某提起公诉。今年8月16日,鉴于冯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史隽 张永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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