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我们都不陌生,哪一份合同里没有违约金呢。在一般的民商事合同中,违约金是可以自行约定的,不仅可以就哪些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作出约定,只要存在可能性,还可以对所有这些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则不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在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设定违约金。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就对违约金的设定作出了限制,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 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 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除这两种情形以外,不得设定任何违约金。这是出于保护员工合理跳槽的考虑,不允许用人单位以过高的违约金限制员工的自由流动。违约金条款应包括: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等几项内容。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上海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违约金首先是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而确定下来,但在约定时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这说明在违约金的数额上,采取的是补偿加惩罚的政策,首先违约金必须能补偿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其次,违约金高于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的部分,作为员工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
那么用人单位是不是可以将违约金约定得非常高呢?不可以。《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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