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诉人赵某系固定工人,1993年9月与深圳A公司签订《技术入股协议书》,在其中商定:"深圳B公司是以使用乙方(指赵某)双头剥皮断线钳专利进行生产为前提兴办的,……乙方在B公司工作期间,作为深圳A公司内部职工,享受深圳A公司下属企业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1994年11月初,A公司将下属B公司设备转让给江苏某实业公司,赵某到江苏帮助调试机器。同年12月14日回深圳后,赵某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说明",双方同意:B公司对外承包,赵某除继续享受股东权益外,不再享受B公司的工资福利等待遇。随后,赵某反悔,就其劳动关系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A公司、B公司安排其工作,恢复其工资等一切待遇。
[案例评析]
① 赵某究竟与谁有劳动关系?
从案情分析,赵某系固定职工,在与A公司的《技术入股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乙方在B公司工作期间,作为A公司内部职工,享受A公司下属企业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这表明赵某是与A公司有劳动关系,而与B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赵某是由A公司派往其下属单位B公司的劳务人员。因此,该争议案件的被诉人应是A公司,而B公司可作为第三人被要求参加仲裁活动。
② 赵某在1994年12月以后是否还与A公司存有劳动关系?
按照《技术入股协议书》的约定,赵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是以赵某在B公司工作为前提条件的。而赵某与B公司于1994年12月达成的书面"说明"约定:在B公司对外承包后,赵某除继续享受股东权益外,不再享受B公司的工资福利等待遇。这表明,在B公司对外承包后,赵某则不在该公司工作了。因此,赵某在1994年12月以后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也就结束了,应当履行相应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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