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争议双方:天津某外资公司外方老板与员工,集体劳动争议。
天津某外资公司是几年前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成的一家外资企业,有员工数百人。该企业投产后,开发区政府部门曾多次敦促其尽快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金。但该企业以种种借口,多次拖延时间,使签订集体合同遥遥无期,且以效益不好为由迟迟不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对此不满。《劳动法》宣布执行以后,这个企业仍然我行我素,既不签订劳动合同,又不为工人交纳社会保险,员工们要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愿望落空,终于在5月中下旬发生集体劳动争议,工人手执《劳动法》集体罢工。
[处理结果]
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和开发区工会闻讯及时解决争议。他们认为,这场争议源于外方违反《劳动法》,员工的要求正当应给予支持。为此,他们向该外商投资企业提出明确要求:必须在1995年6月30日前与全体员工签劳动合同;必须在6月30日前将职工的社会保险金交至开发区保险事务所。天津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局长对记者讲,一些外商投资企业迟迟不签订劳动合同或拖欠交纳社会保险金,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外商在执行我国法律法规上还有疑虑或侥幸心理,能拖则拖;另一方面则在于管理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缺少强有力的检查监督。
[案例评析]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职工要求公司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是正当的要求。《劳动法》还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金以保证职工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天津某外资公司迟迟不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不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金,显然是违法《劳动法》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要求该公司于1995年6月30日前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交纳社会保险金是完全正确的决定,这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目前,那些尚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交纳社会保险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以此案例为戒,认真执行《劳动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交纳社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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