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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医疗期时,在企业合资前工作的时间能否视为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

案例: 黎某,男,32岁,原系兴国玩具厂的劳动合同制工,合同期三年,期满后他又与单位续签四年合同,到1998年10月16日才期满。1997...
案例:

黎某,男,32岁,原系兴国玩具厂的劳动合同制工,合同期三年,期满后他又与单位续签四年合同,到1998年10月16日才期满。1997年1月,兴国玩具厂与台商合资,改名为台穗玩具有限公司,黎某被安排到合资后的公司工作,续签的合同期与原单位的一样,到1998年10月16日止。1997年4月份,黎某因患急性肾小球肾炎而住院治疗,现公司在给黎某确定医疗期期限时,没有将其在兴国玩具厂的6年工作时间视为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而只给他算两个月的本单位工作年限,遂引起争议。?

专家评析:

劳动部劳部发[1996]42号《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在谈到连续工龄问题时指出:应把合资、合作企业与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视为同一用人单位,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其在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应当与在合资、合作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又指出,其中所讲的“连续工龄”与劳动法第二十条“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含义相同。另根据劳动部给广州市劳动局的《对〈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能否办理退休、退职等问题的请示〉的答复》规定,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中所指的“工作年限”就是连续工龄。可见,单位在确定黎某医疗期期限时,应将其在原中方单位兴国玩具厂与合资后的台穗玩具有限公司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视为“本企业工作年限”,以此作为享受相关待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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