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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加班 报酬如何计算

张某是一私营企业职工,今年国庆节,公司安排张某值班。节后,张某要求公司支付300%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经理胡某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张某是一私营企业职工,今年国庆节,公司安排张某值班。节后,张某要求公司支付300%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经理胡某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节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遂要求给张某安排补休。张某拒绝。此后,公司索性对此事不闻不问。张某申请仲裁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300%的工资作为加班费。 <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公司经理胡某认为节日加班,安排补休,就不用支付加班费了,这其实是对法律的误解。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平日);二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三种情况,第二种情形(即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而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的方式而拒绝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张某是在国庆节加班,显然属第三种情形,因此,公司经理对《劳动法》的理解是错误的。 其实,法律作出三种情况的规定,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让劳动者在平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进行加班,虽然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但三种情况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特别是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的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如果加班必然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这是用补休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张某平时工资的300%作为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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