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错误行使除名权,就是侵害职工的就业权
更新时间:2022-06-27 23: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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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刘某于1993年8月应聘至被告某市印刷厂担任技术员,双方签订了为期7年的劳动合同。1995年4月8日,刘某为增加工资一事与车...
案例:
原告刘某于1993年8月应聘至被告某市印刷厂担任技术员,双方签订了为期7年的劳动合同。1995年4月8日,刘某为增加工资一事与车间主任郭某发生争吵,并且在互相推拉中厮打起来,被他人拉开。厂领导在听说此事后,认为刘某违反劳动纪律且目无领导,给予他如下处分:①责令刘某在车间做深刻检讨;②工作时间动手打人,记旷工两天;③赔偿郭某的一切损失;④给予刘某行政警告处分;⑤取消15元浮动工资。刘某认为厂领导处理不公,在情急之下,找厂长争吵起来。厂长于是召集职工代表大会,汇报了有关情况,并通过了对刘某开除并留厂察看1年的处分,并且告之:如果不服,继续无理取闹,即予以开除。对此,刘某更加不服。一再找厂领导评理,之后不再到厂上班。厂方于是书面通知刘某:鉴于刘某无故旷工25天,依照《企业职工奖罚条例》的规定,厂方对其予以除名。刘某不服该决定,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厂方的所有处分决定,并补发其未上班期间的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厂方的除名决定,其他要求不予支持。刘某不服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经调查和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所述与事实基本一致。另查,刘某有25天未来上班,其中刘某应休假6天。另外,刘某的父亲在老家×市病逝,因此从5月10日至19日,刘某回老家为父亲料理丧事。法院认为,刘某与郭某争吵乃至打架,双方均有一定过错;之后,厂方一直不给刘某申辩的机会,一次次加重处分,违反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也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因此判决如下:①撤销被告对原告的警告和开除留厂察看1年的处分决定;撤销被告扣除原告1个月奖金,对原告除名的决定;②被告补发原告休假6天和丧假10天的工资;支付原告丧葬补助费;③扣发原告9天旷工工资。?
专家评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1)印刷厂以除名方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是一种侵害刘某就业权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印刷厂与刘某并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旷工多少天印刷厂即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印刷厂只能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作出是否对刘某予以除名的决定。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职工只有在无故连续旷工15天时,企业才有权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除名。刘某实际旷工只有9天,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除名条件。?
(2)印刷厂应赔偿因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刘某造成的损失。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印刷厂在错误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以除名方式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造成刘某损失16天的工资收入,对此,印刷厂应予赔偿。
(3)刘某应对自己旷工9天的行为承担责任。从本案情况看,有过错的一方主要是印刷厂,印刷厂既未尊重客观事实,也没有准确适用法律。但刘某在印刷厂处理不当时,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以旷工的方式消极对抗,这显然是不当的。对此,刘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