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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案发后嫁给被害人,能免罪吗?

一女子以谈恋爱为名骗了学长47万余元,事情败露后,双方发现彼此已产生感情,并领证结婚。被告人嫁给了被害人,这还算“诈骗”吗?近日,江...

一女子以谈恋爱为名骗了学长47万余元,事情败露后,双方发现彼此已产生感情,并领证结婚。被告人嫁给了被害人,这还算“诈骗”吗?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检察机关依法以诈骗罪对王某提起公诉,并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王某和小东(化名)都是江苏常州人。在高校就读期间,小东是王某的学长,二人还以男女朋友的关系短暂相处。毕业分别之后,二人各奔东西,鲜有联系。2021年5月的一天,王某突然添加了小东的社交账号,在二人交谈过程中,王某明里暗里表示想和小东“再续前缘”,这让小东非常开心,双方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此后一年间,二人联系频繁,感情迅速升温。小东得知,王某如今发展得不错,在另一个城市开了一家律师事务所,成为一名专门办理交通肇事类案件的律师。但创业不易,王某称自己经常要为案件当事人垫付经费,还得支持老家的父母做生意。

听到女友频频倒苦水,小东只恨自己不能长久地陪伴在女友身边为她分忧。因此,每一次王某以“垫付案件经费”“支付员工工资”“帮助父母购买蟹苗”“家人急需一笔钱看病”等理由向他开口借钱时,小东总是有求必应,甚至在自己也捉襟见肘的情况下,还通过办理网贷、套现信用卡以及向亲戚朋友借钱等方式来支持女友。

在长达一年的相处过程中,王某先后从小东处“借”走了51万余元,其间仅偿还了3万余元。2022年5月,实在无力偿还网贷的小东再次向亲戚借钱,并说明了这笔借款的用处。没想到,小东有个亲戚正好认识王某的家人,经过一番了解后发现,原来很多事情都跟王某描述的不一样。直到此时,小东才发现被骗,他随即报了警。

小东报案后,王某便从外地赶来与其见面,并坦白了欺骗小东的事实。原来,王某并不是律师,也没有任何创业经历,甚至没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所谓的支持父母做生意、为家人看病等借口也是子虚乌有,这期间从小东处“借”来的钱都被她挥霍一空。

2022年6月,王某约上小东到公安机关自首,向警方坦白不法事实。在这一年的相处中,小东对王某始终是真心付出。也正因此,尽管被骗,在王某坦白并道歉后,小东也曾主动向公安机关提出过撤案请求。但由于此案并非简单的经济纠纷,而是涉嫌刑事犯罪,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作撤案处理。

案发后,王某一家主动联系小东家人协商解决此事,希望通过退还赃款获取谅解。两家协商后,同意了二人的婚事,把一年多的假恋爱做“实”。此外,经协商,被王某骗走的47万余元将作为男方的结婚彩礼和买车、办酒等后续费用使用。

今年5月,二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当初假恋爱的师兄妹成了一对真夫妻。

考虑到涉案双方已领证结婚成了一家人,武进区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过程中召开了听证会,被害人也向司法机关和案件承办人员恳求对王某从轻处罚。考虑到王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武进区检察院提出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量刑建议。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日前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夏丹 张朝)

点评

依法办案也要传递司法温度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王云涛

在这起案件中,王某先假装和学长谈恋爱骗走对方47万余元,最终又嫁给了他,当事双方成了一家人,那么,王某是否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介入调查后发现,王某向小东借钱的时候,经济状况较差,根本没有能力来偿还,案发后也确实没有及时还钱,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从犯罪构成上来看,王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犯罪行为,其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齐全,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为兼顾司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院对王某依法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量刑建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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