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法院查封后,离异夫妻一方以离婚协议约定为由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变更,法院能否支持诉求?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裁定驳回了当事人要求变更已查封房屋所有权的起诉。
李女士诉称,她与刘先生于2014年12月结婚,2019年1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房屋归女方单独所有,男方须无条件配合房产过户”。离婚后,刘先生未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女士将前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房屋归自己所有。
刘先生表示,他同意房屋归李女士所有,但因房屋设有抵押,无法配合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据了解,涉案房屋系李女士与刘先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登记在刘先生名下,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二人于2019年1月7日协议离婚。自2019年1月31日至2020年12月23日,该房产被法院先后查封十余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李女士在涉案房屋被法院多次查封后,仍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可通过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主张权利。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李女士提起的房屋确权之诉。(白雪梅)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进而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同时,让申请执行人参与到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中,法院更好地平衡各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中,为避免虚假诉讼,维护当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权益,财产被法院查封后,案外人可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但不可另案诉讼取得确权生效法律文书;但若在非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中,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物权确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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