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更新时间:2022-06-27 23: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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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当老胡?化名?拿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时他心里就有了底,这下某公司再不支付他工资、加班费,他就可有法有据地主...
案情简介:
当老胡?化名?拿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时他心里就有了底,这下某公司再不支付他工资、加班费,他就可有法有据地主张权利,要回属于自己的血汗钱了。
事情经过得从老胡到某公司工作说起。2001年10月老胡来到这家公司当上了临时工,他辛辛苦苦工作,开始还能勉强得到工资,可自2002年8月至2003年11月份他的工资权益却得不到保障,公司先后拖欠他工资及加班费7000余元,并于2003年11月底给他打了一张欠条,可公司仍推托不予解决问题。无奈老胡只得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其支付工资、加班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结果:裁决某公司支付老胡工资、加班费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
工资是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所得,它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及时兑现劳动者劳动报酬实属天经地义。
然而现今某些用人单位却置劳动者劳动权益于不顾,经常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大量劳动争议。为切实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利,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为制裁某些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法》规定了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严厉的法律责任。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除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由上述规定看出,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责任是明确的,望存在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警醒,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按时如数兑现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