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被告凤凰城开发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均不存在,凤凰城开发公司没有违反与刘女士等17人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自愿认购协议书的条款。本案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或购房合同的时间并不是2006年11月,时间大致是2005年、2006年期间。
原告以违约起诉被告,但原告并没有指出被告违反了合同中规定的哪一项条款,而且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的位置与合同中约定的楼号单元号是完全一致的,只是原告拒绝收房。至于房屋的户型、朝向在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被告告知原告的内容并没有任何变化,被告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回迁建筑房的建筑形式是尊重各回迁户的意愿,原告们对此也是认可的,不存在原告收房时才发现的情形。
被告凤凰城开发公司认为,由于现在被拆迁户的拆迁价格已经攀升,原告们对此心里不平,才将被告诉至法院。但被告愿意与原告积极协商和平解决双方的争议。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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