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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郑:从一起普通盗窃案中发现新情况

“感谢检察机关给了我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我用实际行动来弥补过错,我一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悔过自新……”近日,河南省新郑市检察院办...

“感谢检察机关给了我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我用实际行动来弥补过错,我一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悔过自新……”近日,河南省新郑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对范某回访时,他激动地说道。

8月15日,新郑市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盗窃案,19岁的范某盗窃一辆电动车,涉案金额3662元。这本是一件普通小案,但在讯问的过程中,检察官发现了新情况。

“我真的很害怕,我找过我爸妈了,他们都没钱给我,我也找朋友借了一圈,但他们没有一个人能帮我……”范某在检察官面前哽咽着说起了他的犯罪经过。检察官打量着眼前这个瘦弱的大男孩,发现他眼眶发黑,面黄肌瘦,佝偻着上身,看起来异常憔悴。

原来,范某6岁时被确诊肾病综合征,必须靠长期吃药来控制病情,否则可能会发展为尿毒症,每个月仅吃药就要花费1000余元。父母离异、长期患病,加上范某一直无业,其经济非常拮据。案发当天,因为控制病情的药物即将用尽,借钱无果后,范某临时起意,在路边偷了一辆电动车卖钱买药。

了解这一情况后,办案检察官补充调查了范某的病历和买药票据,核实其病情与买药花费,并向专业医生咨询相关情况,随后又到范某老家的村委会,调查了解其家庭情况和平时表现,确认范某所言属实。

检察官们就此案进行充分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范某具备初犯、偶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结合其年龄尚小、境遇艰难,盗窃动机是买药治病,在多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临时起意实施了犯罪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情形。9月15日,新郑市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当天下午,检察官向范某当面宣告了不起诉决定,阐明了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和适用理由,同时向范某讲解了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对其进行了训诫和法治教育。范某当场表示真诚悔过,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并签署了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志愿书。截至目前,在检察机关的组织和社区志愿者的帮助下,范某在新郑某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已参与了3次社会公益服务。(刘立新 艾萌萌 闫星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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