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近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在手机游戏平台充值确认充值行为无效的纠纷案件,并向原告父母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原告小张是一名12岁的小学生,平时父母忙于工作,小张在使用母亲手机过程中被网络游戏吸引,使用母亲的手机号码注册并登录被告经营的网络游戏,在游戏中购买充值道具、游戏币、特惠礼包等服务,累计花费1.9万余元。后小张母亲发现大额资金非正常支出,第一时间向当地派出所寻求帮助,并联系游戏客服人员反映未成年人充值问题,要求全额退款。经多次交涉无果后向法院起诉。
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最终,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游戏运营商收到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1.2万元。该款项被告已履行完毕。(陈立烽 项永锋)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案。未成年人在进行网络游戏时,随意充值几千元至上万元,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此案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引导网络游戏公司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