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困扰我这么多年,一提起来心里就堵得慌。北京的检察官打电话说要来我家里,我想我的事终于有人管了。”近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主持召开的圆桌对话会上,来自天津的柳女士与其退休前所在单位签下了和解协议。至此,一起长达5年的民行交叉工伤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圆满化解。
开启5年维权路
1989年9月,柳女士入职某集团公司第一热电厂,2001年5月30日在上夜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2004年9月1日,原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为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柳女士为工伤。2005年3月18日,柳女士经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2001年至2006年,用人单位对柳女士按照病假和低保处理,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2008年2月1日,柳女士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依据该协议,用人单位支付柳女士工资、奖金、社会保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7万元,其中社会保险金部分未为其缴纳至社保机构。
因用人单位由其总部在北京代为缴纳社保,2018年5月10日,北京市某区人社局下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核准柳女士退休。柳女士于2018年5月底收到核准表并自同年6月起领取养老保险金。此时,柳女士才发现自己的养老保险金明显低于同期入职人员的养老保险金,一场长达5年的维权之路从此开启……
自2018年退休后,柳女士先后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河东区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天津市高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均以“因养老保险待遇偏低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2020年6月,柳女士向北京市某区人社局投诉,请求该人社局对被投诉人侵害投诉人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依法处理,北京市某区人社局未予答复。同年11月4日,柳女士向北京市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某区人社局作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该区法院以诉讼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柳女士的起诉。
依法维权为何走进死胡同?
2023年9月10日,柳女士向西城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考虑到柳女士身负腰椎、脚踝两处八级伤残、行动不便,9月12日,西城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赶赴天津,来到柳女士家中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这么多年了,柳女士的案子一直没有进行实体审理,程序始终在空转。”承办该案的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杨菁说。2010年9月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
因此,柳女士与用人单位因未足额缴纳社保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无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权。如何让柳女士的诉求得到实质性解决,让残疾妇女养老待遇得到保障,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首要问题。
杨菁介绍,《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为被保险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此,北京市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依据《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只针对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退休人员不在其列。因柳女士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用人单位不能为其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明确指出,企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将企业违法行为的信息依法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给被保险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企业赔偿。据此,北京市某区人社局养老科工作人员表示,柳女士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某集团公司第一热电厂给予其赔偿。但该单位工作人员表示,时间过去太久了,档案资料也找不到了,算也算不清楚。
养老保险待遇差如何测算?
“通过走访用人单位、调取法院卷宗、询问当事人,我们搜集整理了柳女士当年工资收入凭证及养老保险费缴纳明细,提供给北京市某区人社局养老科进行核算。”杨菁介绍。
北京市某区人社局参照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获取的证据,依照《办法》,针对用人单位自2003年4月至2007年3月期间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柳女士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差进行了测算。
2023年11月14日,该区人社局向检察机关出具测算意见:经查,柳女士缴费记录显示,其自2003年4月至2007年3月期间,缴费基数明显低于前期缴费水平。按照2003年3月的缴费基数1630元/月,测算此期间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差为101.4元/月。
12月11日,西城区检察院与用人单位某集团公司第一热电厂及其上级单位某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圆桌对话”,研讨对该案的实质性化解方案。某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作为国有企业,有责任有义务化解社会矛盾,并要求用人单位尽全力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工作。
某集团公司第一热电厂工作人员也表示,同意按照北京市某区人社局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差额给付金额,给付时间自柳女士退休之日起至其75周岁。
很快,柳女士与用人单位就该方案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现场签订了和解协议。
检察官在办案中还了解到,柳女士因工致残,常年需要高额治疗费用。女儿患病毒性心肌炎未得到及时护理留下后遗症,长年服用自费类药物,无法正常工作,目前仍依靠柳女士抚养。
针对上述情况,西城区检察院依法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经指导柳女士申请后,该院于近日向其发放了司法救助金。(戴佳 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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