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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环保联合会诉某农化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生态环境,是人们共同生存和生活的必要条件,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福祉,是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生产经营,都不得以破坏和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否则就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某农化有限公司等六被告长期将工业废物直接排进河道,污染了水流,造成了严重环境损害。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排污企业承担环境损害责任。

某环保联合会诉某农化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弘扬的价值:环境公益

  生态环境,是人们共同生存和生活的必要条件,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福祉,是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生产经营,都不得以破坏和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否则就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某农化有限公司等六被告长期将工业废物直接排进河道,污染了水流,造成了严重环境损害。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排污企业承担环境损害责任。

  【基本案情】

  某农化有限公司等六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等危险废物以低价销售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主体,偷排进河流,导致水体污染,造成严重环境损害。某环保联合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六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六被告支付相应的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和鉴定评估费用,并制定具体恢复环境的工作方案。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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