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上海某大学不授予学位案
弘扬的价值:诚实守规
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核心价值,也是中华民族的优秀道德传统。对每一个人而言,诚信乃立身之本。本案原告高某作为在校大学生,是国家的未来建设者,在考试中作弊,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更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学校对其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处理,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高某系上海某大学本科生,因在考试中作弊,被学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因此决定对高某不授予学士学位。高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因考试作弊被取消课程成绩,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被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高某学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遂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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