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理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 号 ] (1994)长中经初字第204号
[审 判 长] 杨铁军
[代理审判员] 李 晴
[代理审判员] 文雅利
[ 判决时间 ]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二日
原告朱世杰,男,34岁,住长沙市织机街122号。
原告马洁,女,34岁,住长沙市浏正街居民点西栋5楼13号。
原告肖和平,男,35岁,住长沙市回龙山8号。
原告易先彬,男,35岁,住长沙市荷花池11号。
原告谢云丽:女,34岁,住长沙市朝阳二村17栋1楼。
原告李青云,女,53岁,住长沙市书院路390号。
原告梁讯,男,25岁,住长沙市空军招待所221房。
原告梁小军,女,46岁,住长沙市人民路158号。
原告曾志军,男,30岁,住湖南省纺织工业厅10号。
原告张斌,男,26岁,住长沙市扫把塘6栋3门6楼2号。
原告谭定钢,男,32岁,住长沙市姚正街102号。
原告肖成玲,女,36岁,住长沙市县正街115号。
原告谢培钧,男,44岁,住长沙市荣湾镇杜家塘10栋1门。
原告朱培荣,男,55岁,住长沙市南郊井湾路2号。
委托代理人何丕正,洪山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 罗思维,男,29岁,住长沙市南区劳动东路119号7栋4门304号。
被告二 香港嘉达公司长沙办事处,地址:长沙市芙蓉宾馆207房。驻长沙代表林烈忠。
被告三 香港嘉达公司,地址:香港柴湾丰业街12号启力工业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林鸿波,总经理。
原告诉称:1994年8月31日,被告嘉达公司长沙办事处投资咨询部未经国家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批准,未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交易活动。收到朱世杰等14名客户保证金349.25万元,除已退还387570.88元外,尚有3104929.2元由被告占有,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嘉达公司长沙办事处投资咨询部系长沙办事处非独立核算的下属机构,长沙办事处对咨询部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投资咨询部和长沙办事处全额退赔原告保证金人民币3104929.2元以及利息和财产保护、误工损失费等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罗思维维、嘉达公司及其长沙办事处均未提出书面答辩。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1月18日受理本案后,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
1994年4月28日,以嘉达公司长沙办事处为发包方,成勃、罗思维(又名罗继民)为承包方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书,由罗思维与成勃共同承包香港嘉达公司长沙办事处投资咨询部。协议约定了承包期限为一年(1994年4月28日至1995年4月28日止),协议还约定了承包方每年向发包方交纳承包经营管理费 2万元人民币以及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不久,成勃即退出承包,由罗思维一人承包投资咨询部。1994年5月后,投资咨询部即向社会宣传外汇按金交易,8月正式开始按金买卖经营,以契约书的形式收取客户保证金。自1994年8月5日至11月17日,投资咨询部共收取朱世杰等14名原告保证金 3481538.18元。在按金交易过程中,易先彬、张斌、肖成玲、梁小军、肖和平、谭定钢、曾志军等7人陆续提走保证金共计408736.65元,尚有 3072801.53元在投资咨询部。后在交易过程中,朱世杰等14人发现投资咨询部无经营按金交易的登记许可证照,且操作中违反按金交易规程,双方酿成纠纷,朱世杰等14名原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查明:嘉达公司长沙办事处于1992年底成立,经湖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期限延长到1995年4月1日,1994年5月5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其派出机构为香港嘉达公司。但投资咨询部并无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按金交易的有效证照,也不具备法人资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香港嘉达公司长沙办事处与成勃、罗继民签订的有关投资咨询部的承包经营协议书。
2.外汇按金交易的保证金记帐凭证。
3.客户资金调拨申请单。
4.香港嘉达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工商登记证。
5.湖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香港嘉达公司长沙办事处延期及变更办公地址的批复文件。
6.当事人双方的对帐记录、法庭的谈话记录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
被告未经批准,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而代理从事外汇按金交易,属于非法经营,香港嘉达公司长沙办事处投资咨询部与朱世杰等14名原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无效,香港嘉达公司长沙办事处投资咨询部应将剩余按金(保证金)反还14名原告,损失(包括交易亏损和银行利息)应由被告承担。
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的经纪公司必须具有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经纪业务的资格,即经过有效批准,领取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且经国家工商局登记注册,同时与核准经营范围相适应。而被告没有取得上述主体资格,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交易,收取客户按金(保证金),最终酿成纠纷,给客户造成损失,其过错责任全在被告方。原告方有权要求被告方返还按金,并赔偿损失。
香港嘉达公司长沙办事处投资咨询部无独立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独立主体,不能列为被告。投资咨询部系香港嘉达公司长沙办事处开办,由罗思维个人承包经营,而香港嘉达公司长沙办事处又系香港嘉达公司的派出机构,为香港嘉达公司的分支机构,并非独立法人,故香港嘉达公司及其长沙办事处、罗思维为本案共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主持原、被告进行调解,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
1.由被告全额退还原告梁讯、谢培钧两人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
2.由被告退还朱世杰、张斌等12名原告保证金人民币2772801.53元的97.5%,即人民2703481.49元;保证金的2.5%,即69320.04元作为被告经营期间的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自愿承担70%,即人民币43400元,原告自愿承担30%,即人民币18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