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记者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邓晶晶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一起被告人非法购买穿山甲鳞片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听信野生动物有治疗效果,从被告人彭某处以每千克5600元的价格购买3.5千克穿山甲鳞片,彭某手中的穿山甲鳞片是从他人处购买。经鉴定,涉案鳞片的物种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估值62347元。另查,刘某曾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批,其中有白犀、黑犀角等制品,分属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估值229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自费印制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单,在城市街头、花鸟市场发放、张贴,倡导保护野生动物,并分别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万元、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彭某非法收购穿山甲鳞片等国家一、二级野生动物制品,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相关制品已追缴,特别是考虑其主动宣传保护野生动物、自愿缴纳生态赔偿金等情节,故均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两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在无法评估生态环境损害具体金额情况下,积极向被告人释案说法,让被告人从内心充分认识到行为危害性,通过被告人主动现身说法,宣传野生动物保护,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探索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生态修复新模式,综合上述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依法裁判,增强公众对穿山甲等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引导社会破除贩卖、食用野生动物陋习,树立正确生态文明观,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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