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主要对赖教授的发言发表自己个人的浅见,台湾的计划案去年我们就已经看到了,当时感受台湾公司法的计划案非常赶潮流,跟世界先进国家跟的很紧,特别和日本的结构体系相似。今天具体听了一下赖教授的介绍主要感受有几点,我们新的公司法立法为什么没有把公司电子化的问题写进去。当时我记得2004年的时候刘进海教授提出过,新的公司法要把公司电子化的立法问题写进去,但是我们没有写进去,是什么问题,是中国的公司都是笨蛋,搞不起网络技术还是中国的公司没有钱,买不起电脑搞不起网络,还是我们的立法者失误,非也。据我了解我们山东的两大国际化公司,一个海尔,一个海信,内部事务80%都是电子化了,如果海尔某一天突然想减少成本,要在网络上开一个网络会议,股东会议,如果开这个会议后有些股东提出问题,比如说会议召开的程序有瑕疵,要向法院起诉的时候怎么办,法案的立案能不能受理,公司法没有依据怎么办?我考虑我们国家如果实施电子化的话,有一个电子签名的问题。
公司电子化无外乎两个方面,就是发表报表等,我们国家电子签名法已经出笼了,但是认证机构还没有建立起来,我们公司法没有把公司电子化写进去这是一个失误。这就是我的想法。另外我还有不太明白的地方,想请教赖教授。你们搞计划案以后,你们可能很成熟,你们公司的电子化已经很普遍了。你们台湾是不是有了供全国统一的认证机构和标准,第二个如果股东会议召集通知或者开电子化股东会议的时候,因为网络有黑客和其它的网络技术问题,股东没有看到通知,或者没有表达投票成功这个责任如何归属,是按照公平原则还是其它原则来解决?第二虚拟的会议要召开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物理会场,一个是电子会场,如果是电子会场的话表决没有成功或者失误,物理会场成功了,但电子会议的表决是否可以提出会议的瑕疵或者股东会议无效?谢谢!
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姜一春
上一篇:从本案看公司法上优先购买权之适用
下一篇: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的分析与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