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刘婷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宣判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马某在伊犁州伊宁市的家中,用网上购买的金阳、锁阳粉等中药材,制作成褐色药丸,并将该药丸起名为“西域浓缩丹”“大力丸”,通过网络进行宣传推广,经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案涉“西域浓缩丹”“大力丸”为假药。马某生产、销售“西域浓缩丹”“大力丸”金额共计17.85万元。
法院认为,马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采集原材料合成、加工成药品,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且足以严重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依法对马某作出判决,马某获刑2年,并处罚金35.71万元;对马某的违法所得17.8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一篇:销售“上头”电子烟构成贩卖毒品罪
下一篇:网红“减肥药”让服用者毒检呈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