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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了,他咋又起诉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以办理的一起违背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的借贷纠纷案为切入点,向社区居民普及诚实守信、重信践诺理念,引导群...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以办理的一起违背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的借贷纠纷案为切入点,向社区居民普及诚实守信、重信践诺理念,引导群众做法律上的明白人、生活中的守法人。

2017年8月,翟某因与昌某发生经济纠纷,起诉昌某要求归还借款130万元,以及支付自2014年8月至2017年7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和4.8万余元律师费,得到法院支持。

2020年7月,由于昌某一直没有还款,翟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确认本金、利息及诉讼费共计210万余元。同年8月,由于昌某归还了上述借款,法院作出结案通知书,确认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然而,2021年8月,翟某再次起诉昌某,要求昌某赔偿2017年7月至2020年7月的利息损失,即从法院判决到借款还清之前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由于昌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昌某向南京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秦淮区检察院申请监督。秦淮区检察院审查后,向南京市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未被采纳。秦淮区检察院遂提请南京市检察院抗诉。

“已经和解执行完毕的案子,为什么可以再度起诉?这个并没有出现在和解协议中的诉求,为何会得到法院支持?”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对全案进行仔细审查,认定双方案涉的所有债权债务均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而终止,翟某再次向法院起诉属于重复起诉。

2022年12月,南京市检察院以“翟某再次诉请昌某赔偿利息,违背诚信原则,构成重复起诉”为由,提出抗诉。南京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于2023年8月作出民事裁定,依法裁定撤销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翟某的起诉。(雒呈瑞 王一馨 肖雅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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