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程杨 唐大为
私家车跑“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车辆存在非法营运行为拒赔,投保人诉赔能否获支持?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认为“顺风车”拼单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赔偿原告3.05万元。
邓某名下有一辆渝A牌照小轿车,平时车辆交由丈夫杨某使用,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2023年6月,杨某在四川省广安市通过某“顺风车”平台发布订单,当天中午接到两名“顺风车”乘客,目的地为重庆市铜梁区,车费合计108.1元。
当天13时29分,杨某驾驶涉案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造成车上乘客一死、一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之后,邓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某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投保时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事故发生时该车存在非法营运行为为由拒绝赔付。无奈之下,邓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通过“顺风车”网络平台发布行程并接送乘客,没有在一天内或长期超过合理次数地进行“顺风车”拼单行为,其本质系平摊出行成本而非谋利,故应当严格区别于以谋利为目的“黑车载客”行为。因此,杨某系合理范围内对车辆的合理使用,未使被保险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交警部门亦未认定杨某存在非法营运行为。故某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邓某支付机动车损失保险金、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合计3.05万元。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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