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暴利委托传销组织成员在传销组织网络平台开通会员、购买虚拟货币“投资”20余万元,谁料该平台突然被关,虚拟货币无法交易。近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认定委托合同无效,依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被告周某返还秦某款项10.67万元。
周某系某网络传销组织的成员。2016年,周某经人介绍认识秦某,并将秦某发展为其下线。其后,秦某又介绍他人加入。同年4月,秦某向周某转账1.2万元,委托周某用该款项在某网络传销组织的网络平台为其注册会员。
其后,周某告知秦某,某网络传销组织推出虚拟货币投资项目,购买后能增值。为获得高额回报,秦某于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陆续向周某转款22.35万元,委托周某用该款在某网络传销组织的网络平台为其购买虚拟货币若干。
2017年6月,秦某发现某网络传销组织的网络平台突然无法登录使用,其在该平台上注册的账户已消失,购买的虚拟货币无法进行交易,其上线周某也无法联系。秦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前述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面,秦某委托周某为其注册会员、购买虚拟货币等,系参与传销活动并在传销组织网络平台进行的交易;另一方面,秦某委托购买的虚拟货币,本质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损害了金融安全和市场秩序。因此,委托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相应款项应当返还。周某介绍秦某加入网络传销组织并协助秦某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秦某明知而参与传销活动、介绍他人加入,并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双方对委托合同无效的后果均存在一定过错,故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判决周某返还秦某款项10.67万元。
一审宣判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且已自动履行。(刘洋 周中超 姜黎)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委托合同的履行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传销活动社会危害性大,非法虚拟货币交易也会对金融安全、市场秩序等公共利益带来损害,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委托事项系以参与传销活动、进行非法虚拟货币交易等为内容,委托合同因具有根本性违法事由而自始、当然、确定地不发生效力。委托合同无效,受托人对取得的财产已没有合法占有的根据,应当予以返还。同时,本案委托人和受托人对合同无效的后果都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故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在民事活动中,从事民事交易应当注意交易内容、标的、方式等方面的合法性,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承担因交易违法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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