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但都想让对方承担抚养脑瘫子女的责任,法院该如何裁判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孩子的利益?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离婚纠纷案,判决脑瘫子女由双方轮流抚养。
2017年3月,周某甲与王某相识并恋爱,后双方于2018年7月登记结婚,2021年9月,王某生育一子周某乙。周某乙出生时即被诊断为脑性瘫痪。2023年8月,双方因抚养子女及性格差异等问题导致感情破裂,均表示愿意离婚,但都声称没有能力抚养孩子。
庭审中,原告周某甲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相对薄弱,婚后矛盾、困难较多,双方争吵不断。同时,鉴于婚生子周某乙体弱多病,母亲的关爱和照顾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发展和健康成长,遂诉请与王某离婚,要求孩子由被告王某抚养,其每月向王某支付1500元抚养费。
被告王某认为,孩子出生后多次住院治疗,自己目前没有固定住所且经济收入不稳定,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其同意离婚,但孩子应当由原告抚养,由其每月向周某甲支付抚养费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均表示同意离婚,故对此予以准许。同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两人现有的生活状况、抚养能力等,酌情判决婚生子周某乙由双方轮流抚养,每年轮换一次,抚养期间的生活费由实际抚养人自行负担,医疗、教育等费用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刘 洋 黄庆华 王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