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未成年人“巨额打赏主播”事件屡见不鲜,有些家长在孩子发生过大额打赏行为后,仍疏于对孩子进行监管,个别家长疏忽大意的主要原因在于误认为只要以“未成年人打赏”为由向平台申请退款便可挽回所有损失,但事实却并非都如此。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未成年人二次打赏主播案,10岁男孩小州的妈妈希望追回孩子打赏主播的14万元未获法院全额支持。
某天晚上,年仅10岁的小州趁母亲睡着时,拿母亲的手机在某短视频平台登录账号后看起了直播。小州根据此前偷偷记下的母亲手机上支付宝的密码,在该平台充值了近2万元给主播“刷礼物”。
几天后,小州的妈妈发现了他的打赏行为,于是便在该平台的“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通道申请了退款。退款过程中,平台方多次提示“若发生未成年人二次打赏行为,则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未成年人自行承担”。
一个多月后,小州在家上网课,又获得了拿到母亲手机的机会。然而第一次的错误行为并没有给小州带来教训,其拿到母亲手机后,再次在同一个平台看起了直播,两周内充值、打赏了数百次,金额累计14万元。
小州的妈妈发现后,再次向平台方以“未成年人打赏”为由申请退款,但这次却被平台以“不支持二次退款”为由予以拒绝。为追回14万元打赏款,小州的妈妈便以小州的名义将平台的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通过自己账号充值、打赏的14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赔偿其律师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用于打赏主播的账号为小州妈妈实名注册的账号,在该账号二次打赏期间,打赏的主播包括追剧主播、游戏主播等多种类型,且案涉账号在此期间发布了多条成年女性自拍视频并多次异地登录,虽不能排除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的情况,但也的确存在多人混用同一账号的情形,对于频繁的账户消费,监护人理应有所发现。
一审法院认为,小州的妈妈作为法定监护人与小州共同生活,第一次充值、打赏行为发生时,小州妈妈就申请过退款,表明其已经知道小州存在大额打赏的行为,但仍然疏于对小州的关注和照顾,作为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如此大额支出不知情,亦没有对账户消费进行限制性设置,存在较大过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及损失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平台退还小州妈妈已消费的充值款及利息2万余元,并赔偿律师费。小州妈妈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账户存在混用的情况,争议的充值款项并不能完全界定为未成年人充值,因此小州妈妈无法依据平台内关于未成年人退款的约定进行全额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代理人,本案二次打赏行为的发生源于法定代理人未能监管好自己的账户,同时疏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因此,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过错。在平台屡次提示二次充值不再退款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酌定了部分退款金额,并无不当。因此,北京四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津宁 王一捷)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充值打赏事件增多,游戏、短视频等未成年人使用较为活跃的平台纷纷开通了未成年人退款渠道。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具体到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当代理人不予同意或追认打赏行为时,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应该无效。平台基于这种无效打赏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实践中,家长向平台申请退款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充值打赏行为是由未成年人作出的。类似小州一案的情形,当未成年人与家长混同使用同一网络账号,且打赏的直播内容不具有明显的低龄化特征和未成年人操作偏好时,很难界定每一笔款项的真实打赏人究竟是谁,法院一般只能酌定平台应当返还的金额。对于监护人来讲,其在对未成年人用网行为管理上的疏忽也为个人资金安全埋下了隐患,同时增加了后期追回打赏款的难度。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技术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固然重要,但也不应过度强调平台的退款义务而弱化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倘若家长默许或放任孩子打赏后又反复申请退款,不仅加重了平台责任,也扰乱了正常的未成年人退款机制。作为监护人,家长一方面应引导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和合理的消费观,同时应保管好自己的支付密码,防止孩子知道密码后自行支付。对于已经发生充值打赏的苗头性问题,家长要引起足够重视,切勿完全寄希望于事后以“未成年人打赏”为由向平台申请退款来挽回损失,而是更应注重事前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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