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止缴纳社保费,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该由谁来保障?针对这一问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检察机关办理的张某某诉某旗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检察监督案给出了答案。
记者近日在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采访时了解到,该区检察机关立足行政诉讼监督这一行政检察最基础、最核心职能,高质效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司法救助等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阿拉善盟检察机关办理的这起案件便是典型代表。该案于今年1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23年度行政检察优秀案例”。
飞来横祸,他失去了一只眼睛
张某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2010年1月,他与某染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稳定的工作让原本四处奔波的他感到十分满足。然而,2011年3月26日的一场意外却将他带向了一个绝望的世界。
那天,张某某像往常一样在厂里忙碌着。在处理烧碱泵内溶液结冰的过程中,由于烧碱突然喷出,没有采取面部保护措施的他来不及躲闪,钻心的疼痛瞬间让他再也无法睁开眼睛。在随后的治疗中,医生确认烧碱导致张某某眼部烧伤、角膜自溶穿孔,伤害不可逆,他的一只眼睛眼球被摘除,另一只眼睛也只能勉强使用。
2011年7月,张某某所受的伤被某旗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认定为工伤。2014年9月,经鉴定机构鉴定,张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六级。2016年1月,社保中心向张某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560元。2019年5月,经阿拉善盟劳动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张某某的伤残等级仍为六级。
失去了正常的视力,张某某的日常生活充满了不便。更令他焦虑的是,他再也无法从事之前的工作了。2019年9月,经张某某申请,某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张某某与某染料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染料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万余元。
眼部的后续治疗,上有老下有小的现状,让张某某一家面临捉襟见肘的困境。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成为他们一家未来生活的最大保障。
然而,仲裁委裁决的补助金额远远没有达到张某某的预期。“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都是为了保障职工在遭受工伤后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染料公司还在正常运转,我的正当权益为什么就不能得到公正的维护?”张某某心有不甘,依靠仅存的视力开始了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也踏上了依法维权的征途。
依法维权,却屡屡受阻
2019年10月,张某某以某染料公司为被告、社保中心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染料公司的劳动关系,由染料公司、社保中心分别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各15万余元。
2020年3月,法院判决支持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行政争议为由,驳回了张某某该部分诉讼请求。2020年4月,社保中心作出说明,认为某染料公司仅为张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至2014年底,应由染料公司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在随后的日子里,张某某继续为维权努力着。2020年5月,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社保中心的说明,并按照六级工伤标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3个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万余元。同年6月,社保中心撤销上述说明,张某某遂撤回起诉。之后,张某某两次向社保中心递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赔付申请书,但社保中心均未作出答复。
和社保中心沟通无效后,2021年4月,张某某又一次将社保中心起诉至法院。同年11月,法院认定社保中心以某染料公司欠缴工伤保险费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无据,判决社保中心依法核定并支付张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22年5月,社保中心核定后,由某旗人社局向张某某作出《答复意见书》:按照2014年全盟职工月平均工资4660元的标准向张某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万余元,2015年1月之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张某某不服该答复,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答复意见书》,按照15万余元的标准重新核定并支付。法院认为,张某某要求核定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已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且判决结果已生效,张某某系重复诉讼,遂裁定不予立案。张某某后上诉至阿拉善盟中级法院。阿拉善盟中级法院认为,张某某的前诉系要求社保中心履行法定职责,后诉系因对社保中心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有异议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指令某旗法院予以立案。
某旗法院重新立案后,又以核定标准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属社保中心的行政事权,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为由,于2022年12月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某此后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法检合力化解工伤争议
2023年初,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以下简称阿拉善盟分院)在开展行政诉讼专项监督中发现该案线索。该院初查后将该案交由某旗检察院办理。某旗检察院及时向张某某了解案件情况和维权诉求,调取相关案件材料,并将涉及的司法救助线索移送给该院综合业务部门。
“我一直不服,但我已经精疲力尽,无能为力,希望检察机关能够维护我的正当权利。”事故已经过去了12年,张某某也从当初的风华正茂变得满面沧桑,年近不惑之年的他在事故发生后生活似乎停摆,维权已成为他的执念。
面对法院、社保中心及某染料公司与当事人的反复纠扯和一直在空转的程序,检察机关决定主动出击。2023年4月12日,阿拉善盟分院召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法律专家等共同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听证。
听证员经过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某旗法院变通执行阿拉善盟中级法院作出的指令立案裁定,立案后又以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数额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所能直接解决的范围为由,未进行实体审理,直接以判决的形式再次驳回张某某的起诉。该违法事实属于《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情形,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条件且有监督必要。
同时,通过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可以明确某旗法院民事生效判决书确定张某某与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0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社保中心应以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797元)为基数核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社保中心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单位追偿。
2023年4月21日,某旗检察院向某旗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某旗法院予以采纳。再审期间,法检两院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检察机关对张某某发放了司法救助金,对其因依法维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了一定的补偿。
经过法检两院办案人员的共同努力,张某某与某染料公司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数额和赔偿标准达成和解协议,染料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张某某支付了剩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万余元。张某某也签收了社保中心给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万余元。至此,张某某的合法诉求全部得到实现,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针对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某旗检察院向当地人社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对辖区内社会保险费用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进行排查。人社部门高度重视,全面排查了辖区内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一步完善了监督检查机制,并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更好地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该案的成功办理也为阿拉善盟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今年2月以来,在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阿拉善盟检察机关聚焦社保领域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支付方面存在的法律理解和适用错误问题,加大了依职权监督力度。截至目前,已办理工伤领域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6件,行政执行(含非诉执行)监督案件3件,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4件。制发再审检察建议2件,法院全部采纳并启动再审;制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11件,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1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3件。帮助工伤职工依法获得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共计31万余元。(沈静芳 谢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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