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下半年,邢台市柏乡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害人王某亿系未成年人,因受犯罪侵害后未获得赔偿,导致家庭生...
近日,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郸市绿色环保联合会提起的一起珍贵野生植物保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20...
2012年5至6月间,被告人吴某某、郭某某、陈某、王某等人在邢台市桥西区紫金公园内,以解决邢台市矿务局技校学生石某某与徐某某之间纠纷为由,强行要走石某某现金190余元及黑色金鹰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81元。
本报邢台(河北)9月5日电 记者周宵鹏 见习记者李雯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环太行山四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联席会议暨研...
31岁的王双欢作为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某知名高中的教师,被他的6名学生指控强制猥亵。 指控王双欢的6名女生均来自该校高一年级,王双...
为了节省生产成本,明知生产的电缆是不合格产品,仍然安排工人贴上合格证当成合格产品。近日,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生产、...
□ 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巡礼□ 本报记者 周宵鹏被机动车撞伤后,家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的牛某通过当地调委会向车主及保险公...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周宵鹏 通讯员张伟亮 路遥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某商业大楼建设过程中,建设公司和农民工发生矛盾,双方均到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但鉴于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双方在起因上均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有制止他人自杀的情节,对其判处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被告人受雇佣,召集并带领其他人去伤害被害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人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他人实施的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超出被告人的犯意,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