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与香港某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签订《管理合同》,约定该合同根据内地法律解释,在仲裁条款中则约定产生纠纷“由国际商会依照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有效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或其类似的后续规则)通过仲裁加以解决。指定机构为国际商会。仲裁地点为香港”。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认为上述条款中的“国际商会”不具备仲裁职能,亦不存在“国际商会”这一仲裁机构,故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上海某投资公司、上海某发展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判决,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19.23亿元及相应利息等,某银行上海分行对位于上海市虹口区的某酒店享有抵押权,上海某发展公司、上海某投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名男子于汗蒸馆泡浴时猝死,家属认为该馆的经营者某酒店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要求赔偿121万余元。酒店管理公司究竟有无责...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2018年8月1日,重庆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成都某酒店管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成都某酒店管理公司将一批设备出售给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