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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使用已离职主播出镜视频被判侵权

  主播离职后,公司是否有权继续在公司短视频平台账号上发布该主播出镜的视频?对已离职人员出镜的视频,公司是否应当主动删除?近日,北...

  主播离职后,公司是否有权继续在公司短视频平台账号上发布该主播出镜的视频?对已离职人员出镜的视频,公司是否应当主动删除?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最终认定公司未经许可继续使用已离职主播出镜的视频构成侵权。

  公司使用离职主播在职期间拍摄的视频引争议

  2023年3月27日,原告李某入职被告某教育公司担任主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合同附件《无形财产所有权协议》。同年11月30日,李某离职。李某离职后,发现被告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账号未删除其在职期间出镜的一条短视频,且2023年12月13日发布的另一条短视频还使用了李某的声音作为配音。

  原告李某认为,上述两条短视频侵害了其肖像权和声音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

  被告某教育公司辩称,原告在职期间拍摄的视频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公司享有,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经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原告的工作必然涉及主播肖像(或声音)的使用,公司使用其肖像和声音无需原告的特别授权许可。在原告离职后,公司已经主动删除大量由原告出镜的短视频,涉案的两个视频系遗漏,且已全部下架。原告在起诉前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公司不存在侵权的故意。

  庭审中,在原告离职之后被告是否负有主动删除在先录制的短视频的义务、如继续使用该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法院:劳动关系结束即视为肖像许可的终止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原告在职期间,被告某教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使用原告出镜的短视频,已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且该视频带来的经济利益包含视频的播放量、点赞量等数据引流利益,属于合法经营利益,依法亦应予以保护。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知,原告从事的是主播一职。对于该岗位的工作内容,原告理应知晓在职期间势必在被告的直播间或者宣传账号中出镜。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原告为完成本职工作出镜配合拍摄短视频,实质上包含了对被告使用其肖像的许可,即使双方未签订相关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也应认定被告在原告在职期间内有权使用带有原告肖像的视频。”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李绪青表示,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应认定为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致。

  但是,在原告离职后,双方关于继续使用原告出镜短视频的事实基础发生了变化。法院认为,原告离职后,双方未达成继续使用的合意,从有利于劳动者保护和肖像权保护的角度,劳动关系结束即视为肖像许可的终止。即便被告享有著作权,也无权在没有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传播使用原告出镜的视频。

  因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在劳动关系结束后,被告在短视频平台继续维持该视频的发布状态,使用并公开原告的肖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对于此案中关于使用李某声音配音的短视频,法院查明被告曾通过涉案两个短视频账号发布大量原告出镜口播的短视频,认为特定用户能够识别出原告的声音,可以认定具有可识别性。

  “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自然人声音的可识别性是指在他人反复多次或长期聆听的基础上,通过该声音特征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声音进行配音的行为构成侵权。”李绪青说。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李某相应经济损失。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权利授权须在事前充分协商确认

  李绪青表示,当前,通过发布短视频进行网络营销成为一种新兴的广告形式,在广告行业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这种新业态模式下,需要关注的是如何正确平衡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为避免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企业在制作短视频前,应当与出镜人员进行充分协商,就利益分配和权利授权等方面进行确认,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李绪青提醒,企业还应在制作短视频过程中注意著作权侵权风险。企业在使用背景音乐、视频片段、美术作品等涉及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素材时,需要从权利人处获得相应授权,避免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本社记者 任文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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