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被告人蒋连河为贩毒牟利,向孙国平(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提出帮忙寻找毒品买家,并许诺交易每克毒品给予孙国平10元作为报酬。2012年5月,孙国平介绍李志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与蒋连河认识并商谈毒品交易事宜。
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代卫东单独或共同出资,先后与被告人刘学亮、肖玉祥一起从四川省成都市贩卖毒品,运输到山东省青岛市加价销售,从中获利。其中,被告人代卫东、刘学亮参与贩卖、运输冰毒八次,共计2 060克,被告人肖玉祥参与贩卖、运输冰毒四次,共计1 940克。案发后,查获冰毒466.1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0%。
被告人吴振军,男,汉族,1975年7月28日出生,无业。2000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2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09年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逄崇涛,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私营业主。1993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4月2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1月17日被假释。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娟,女,汉族,1978年1月16日,无业。2013年8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洪和蒲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均系吸毒人员。2016年6月中旬以来,蒲某暂住在杨洪租住的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文化路一出租房内。二人同住期间,杨洪向许某、罗某、李某及杨某某(未成年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0次,约4克,其中9次指使蒲某送货。2016年7月21日,公安人员在杨洪租住处将其与蒲某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6.9克。综上,杨洪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0.9克。
被告人於国军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5.4克。其中,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间,於国军先后17次向陈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3克;2016年3月,於国军先后2次向吕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4克。2016年4月14日,公安人员在於国军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2.09克。
被告人臧吉喆,男,汉族,1993年12月15日出生,农民。2013年9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肖胜自2007年开始吸食毒品,2008年7月25日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0月底至11月初,肖胜多次吸食毒品。同年11月9日14时许,肖胜驾驶一辆黑色起亚轿车途经湖南省武冈市铜宝路与北门闸二巷岔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杨某丙驾驶的越野车发生碰撞。
被告人杨开水,男,汉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农民。2004年11月18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4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3月18日止。